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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服大冶市医疗保障局回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4-07-15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大冶市医疗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长乐大道1号(总部经济中心1号楼1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键,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医疗保障局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的《关于何**申请退还医保费的回复》不服,于202465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大冶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5月22日出具的《关于何**申请退还医保费的回复》。

申请人称:根据黄石市政规(20167号文件第11条文件的精神,何**从1970年-20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个人被视同年限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15年因集团改制,到处寻求生机,打工期间,积极参加“社保”和“医保”,老有所“医”,老有所“养”,抱团取暖,同舟共济的和谐、健康的社会良性氛围,结合何**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工资,老伴常年吃药打针维持生命,实在困难,请求领导给何**一个满意的中国梦。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作出的《关于何**申请退还医保费的回复》事实清楚、依据准确、内容合法适当。1、本案的基本情况。2024年5月22日,申请人向答复人寄送《申请书》,请求退还其退休后多交了8年的医保费22167.2元。答复人于当日作出《关于何**申请退还医保费的回复》,回复申请人在退休后选择继续参保职工医保系个人自愿选择,符合我市医保缴费政策,其间其医保权益得到保障,并不符合退还医保费的政策情形。申请人何**,身份证号42022119550314****,从2007年1月开始参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截至2022年12月。其中,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在陈贵镇兴达选矿厂参保缴费,实际缴费24个月;2009年1月至2022年12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个人缴费,实际缴费168个月,累计共实际缴费192个月,申请人2015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5年5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截至2015年3月实际缴费99个月。关于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根据大冶市养老保险局提供的申请人《退休待遇养老审批表》显示申请人的养老参工时间为1999年1月1日,按照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应从参工时间1999年1月1日算起,申请人还提供了其自1999年1月-2013年12月以个人身份参保大冶市企业职工保险的个人养老缴费记录,符合政策规定的对于2004年3月1日前以个人身份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在2015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视同缴费年限为1999年1月至2004年2月共62个月。2、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我市医保政策规定。依据黄石政规〔2016〕7号《黄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3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组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2004年3月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依据黄石政规〔2016〕7号《黄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义务,其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仍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以及个人身份参保人员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由个人履行缴费义务。”依据上述医保政策文件规定,申请人在2015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99个月,视同缴费62个月,合计161个月,不满足达到30年(360个月)要求,实际缴费年限也未达到13年(156个月)年限要求,其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符合规定,答复人对其回复的内容也符合规定。3、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医保缴费不存在错缴、误缴或重复缴费的现象,不符合政策规定可申请退费的条件。依据鄂税发〔2019〕53号《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的退费类型主要有:(一)政策性退费:因社会保险政策变化(含国家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政策性原因)需退费的;(二)因缴费单位多报、漏报、迟报人员异动(含停保、死亡)导致错报缴费基数需退费的;因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应缴费额有误需退费的;社保待遇审核时发现需退费的;(三)因税务部门及委托代征单位、职业年金基金归集户银行误收或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误缴、重复缴费需退费的;(四)各险种政策规定的其他退费情形。”申请人明显不属于上述情形,个人缴纳医保费用并进入待遇享受期后,无论个人是否生病,都不能退回,这是基于社会保险的性质决定的。医保制度是为了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而设立的,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性,如果允许随意退费,将会破坏医保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关于何**申请退还医保费的回复》事实清楚、依据准确、内容合法适当,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何**(1955年3月出生)于2015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4年5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大冶市医疗保障局提交《申请书》,认为其实际缴费为192个月(16年),视同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为240个月(20年),根据黄石政规〔2016〕7号第十一条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3年,退休个人不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请求被申请人退还其多缴费8年共计22167.2元或救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何**申请退还医保费的回复》称申请人申请退费,没有政策依据,被申请人无法为其办理退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何**申请退还医保费的回复》,于2024年6月5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999年1月至2013年12月,申请人以个人身份参加大冶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申请人在陈贵镇兴达选矿厂参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009年1月至2022年12月以个人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又查明,2016年6月6日,黄石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文件,印发黄石政规〔2016〕7号《黄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3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组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2004年3月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在1999年12月31日以后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关于何**申请退还医保费的回复》复印件、简历表、医保缴费单等;4、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何**申请退还医保费的回复》卷宗

本机关认为:根据黄石政规〔2016〕7号《黄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人在2015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为2007年1月至2015年3月共99个月,不满足实际缴费达到13年(156个月)的年限要求;视同缴费年限为1999年1月至2004年2月共62个月,故累计缴费年限为161个月,也不满足男性累计缴费满30年(360个月)的年限要求,其退休时不能享受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符合相关规定。即使截至2022年12月,申请人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能满足男性累计缴费满30年的年限要求。在参保期间,申请人的职工医保待遇得到了保障,故被申请人回复无法为其办理退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大冶市医疗保障局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的《关于何**申请退还医保费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大冶市医疗保障局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的《关于何**申请退还医保费的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