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司法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刘**不服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强制结扎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4-07-08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强制对其结扎为由,于2024年7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认为2010年3月31日下午金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牛角山村委会成员对其进行强制结扎,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即使其行为确实存在,申请人也在2010年3月31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申请人2024年7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