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大冶市公安局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2024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发现违法线索。即使认为被申请人于当日就受理案件,其办理该案的期限也应至2024年6月21日。若申请人认为市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自2024年6月22日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属于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