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告知其举报案件处理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2023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7日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故被申请人应当在2023年11月28日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应当在2023年12月5日前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即2023年12月6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即使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立案后的查处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其规范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行政机关立案后的查处结果,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也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与立案后的查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