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4-04-19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大冶市公安局还地桥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3月24日作出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