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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不服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回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4-03-13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管局”)2023年126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419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2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编号为142028100202312024018****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重新受理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12月02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市监管局投诉大冶市晴浚商行虚假宣传销售有机食,被申请人市监管局2023年12月06日作出了平台处理结果申请人收到答复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有渎职包庇嫌疑。申请人在拼多多劲飘香店购买了酒,店铺链接页里面宣传有机食品,购买未看到有机标签,商家没有有机认证书,属于典型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相关规定。同时申请人怀疑没有检验报告,要求商家提供,但未给申请人提供质检报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作为一个网上店铺经营者,其销售的产品遍布全国,影响极大,应当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责任。其完全有能力知道涉案产品是不有机食品,但其仍然宣传销售,其行为属于故意明知。目前商家销量总有4050多件的拼单,关注已高达80多人,从侧面看商家也已是熟悉平台的选项,并非点错与不知,而是恶意的营销手段。在12315平台被申请人答复经我局核查,被投诉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过度行使自由裁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立案前提是及时改正,不造成危害后果且并非主观故意,现在我国没有明确针对性解释何为危害后果,其中有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大多数都是通过违法行为的性质、造成的社会影响、造成的损失、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判定,而执法人员的主观方面占据了绝大部分,这就造成了行政不法行为概念异化、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被蚕食和不予立案被滥用。从被申请人给出的答复可以看出,商家确实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客观成立,那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是客观成立的。本条法律当中的损害并没有单指是什么损害。公民的权利中,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平等权,监督权,人格权,都属于公民的合法权利,本人和卖家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卖家就应该向本人提供不欺骗、不误导的服务。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结案终止调查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依据(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更是明确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所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投诉举报分为公益性质的投诉举报涉己性质的投诉举报,前者主要是具有涉及公益,与举报投诉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但后者不同,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举报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因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也有说明,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接到申请人上述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12月3日上午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仓库内存放的劲酒及劲牌公司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上均未发现有机标识和标有有机标识的产品信息,但是被举报人在网店销售的劲牌参酒商品参数里面是否为有机食品标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查询被投诉人在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上的数据显示,其名下警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信息、失信人员信息、严重违法信息、12315信息均为0;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相关人员因食用该产品而造成损害事故的信息,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被举报人于12月3日将其在网店销售的劲牌参酒商品参数里面是否为有机食品标注已更改为,属于及时改正。且被投诉人已于1月19日退还了申请人168元购货款,已经主动减轻危害后果。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答复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答复人的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答复人对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在拼多多平台劲飘香店(营业执照名称:大冶市晴浚商行)购买的劲酒到货后发现没有有机标志,商家也提供不出有机证,但购买页面中商品参数标明是有机食品,要求退赔和查处2023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存放劲酒及劲牌公司其他类的酒类产品,其外包装标签上均未标有有机标识和标有有机标识的产品信息但在网店销售的劲牌参酒商品参数是否为有机食品”一栏标注”。同日,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12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41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根据举报人在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上的数据显示,其名下警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信息、失信人员信息、严重违法信息、12315信息均为0。

又查明,被举报人将其在网店销售的劲牌参酒商品参数”一栏“是否为有机食品标注更改为”,并就案涉商品对申请人退货退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照片复印件3、全国12315平台截图4、产品照片平台交易截图、商品参数截图5、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工作的法定职权。被举报人在网店销售的劲牌参酒商品参数中“是否为有机食品”一栏错误标注为“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因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且已及时改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月6日作出的举报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2月6日作出的举报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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