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东岳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刘**对被申请人东岳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岳街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11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东岳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墈头路有一套房屋。因“大冶市墈头老街改造更新工程项目”建设,原告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以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东岳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8日已签收,但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无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相关实施条例规定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予支持。
被申请人称:1、我单位快递存放点为群众公用快递点,周边居民都能存取快递,存取人员众多,经多方问询,未发现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东岳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申请人的房屋属于大冶市水产公司(现属市农业农村局)的房改房,根据大冶市墈头老街改造更新工作指挥部文件分工,该房屋地块的征收由市农业农村局全权负责,我单位无权管理,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申请公开的四项文件资料,本机关均不掌握。据初步判断,市农业农村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4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邮件号:128310303****)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大冶大道****号的以下信息:1、涉及该房屋地块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2、涉及该房屋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资料(均加盖政府公章);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及相关批准文件或决定;4、申请人刘**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2023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对此不服,于2024年1月1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照片复印件;3、《东岳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4、邮件轨迹截图、邮件详情截图;5、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6、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说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被申请人主张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本机关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东岳路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向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决定东岳路街道办事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