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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不服大冶市公安局东岳路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

发表日期:2023-12-20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赵*

被申请人:大冶市公安局东岳路派出所

申请人赵*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公安局东岳路派出所2023年10月23日作出的冶公(岳)行罚决字〔2023〕77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0月27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冶公(岳)行罚决字〔2023〕77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违法行为人连续攻击被害人,并击打咽喉部位,言语威胁被害人,故而觉得量刑较轻,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1、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9月25日12时许,柯**在中国银行(大冶**支行)办理业务,期间和赵*因为插队发生口角,柯**用手掐住赵*的脖子用力往后一推,造成赵*脖子受伤。认定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2、对违法行为人柯**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针对赵*所述其被柯**,连续攻击,并且击打咽喉部位。根据现场视频监控中,柯**和赵*发生口角后,用手掐着赵*的脖子往后推了一下,没有连续攻击的行为,没有击打咽喉的动作,违法行为人柯**的违法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处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答复人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受案、调查、处罚告知、决定及执行等均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3、对柯**的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通过调取现场的视频监控,询问双方当事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柯**作出罚款肆佰元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综上所述,答复人对违法行为人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敬请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5日12时许,柯**在大冶市***街道**中学对面中国银行办理业务,期间和赵*因为插队发生口角,柯**用手掐住赵*的脖子用力往后一推,造成赵*脖子受伤。2023年10月23日,柯**因殴打他人被大冶市公安局东岳路派出所处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赵*不服大冶市公安局东岳路派出所作出的冶公(岳)行罚决字〔2023〕77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0月2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冶公(岳)行罚决字〔2023〕77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其他说明材料;5、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

本机关认为:违法行为人柯**用手掐住赵*的脖子用力往后一推,造成赵*脖子受伤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柯**处罚款肆佰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大冶市公安局东岳路派出所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的冶公(岳)行罚决字〔2023〕77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大冶市公安局东岳路派出所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的冶公(岳)行罚决字〔2023〕77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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