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
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冶市人社局”)2023年9月20日作出的鄂0201工伤不予受理〔2023〕0000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9月22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鄂0201工伤不予受理〔2023〕0000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23年4月24日前往大冶市人社局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律师整理好申请材料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转账记录无法作为证据适用并且拒收了申请人提交的部分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有银行公章的银行流水,并要求申请人按照其要求补正材料。2023年4月25日,申请人通过中通快递,按照被申请人要求,向被申请人递交了银行流水和证人证言,回执显示2023年4月25日当天下午被申请人签收了快递。后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要求尽快出具决定书。被申请人一直要求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部分工伤认定不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申请劳动仲裁将极大的拖延工伤认定期间,且申请人认为其已经将全部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提交给了工伤认定机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依法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如果我方不服,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另案以人身损害为由主张权利,以尽快弥补损失,提高维权效率。2023年9月19日,代理人前往大冶市人社局收取决定书,大冶市人社局声称未收到银行流水,驳回申请人申请,申请人现场拿出邮寄回执以及银行流水,被以超出提交时限为由拒收,当场向申请人下达了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大冶市人社局未履行维护工伤申请人合法权利的职责,未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对相关工伤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并且无正当理由拒收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其故意给申请人设置障碍,拖延申请人认定工伤的流程,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综上,恳请大冶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决定撤销鄂0201工伤不予受理〔2023〕00006号决定书,并依法责令大冶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称:2023年4月24日,舒*代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日下发〔2023〕00003号《补充材料告知书》,要求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至2023年9月19日,申请人仍不能提交,故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易**称其2022年5月17日在中国建筑****局有限公司承建的黄石市****小区工地工作时受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舒*于2023年4月24日向被申请人大冶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日,大冶市人社局作出鄂0201工伤补正〔2023〕00003号《工伤认定申请补充材料告知书》并送达,要求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前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并告知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正的,且超过工伤认定受理时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2023年4月24日,申请人通过中通快递(单号:73500****07151)向被申请人寄送材料。2023年9月20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前往被申请人处提交相关材料。同日,大冶市人社局作出鄂0201工伤不予受理〔2023〕0000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2023年9月22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鄂0201工伤不予受理〔2023〕0000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5、快递记录、其他证据材料;6、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因工作时受伤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补充材料告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补充材料告知书》中告知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正的,且超过工伤认定受理时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故2023年9月20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前往被申请人处再次提交相关材料时,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所述,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的鄂0201工伤不予受理〔2023〕0000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依据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鄂0201工伤不予受理〔2023〕0000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