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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不服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回复案

发表日期:2023-12-04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罗**。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罗**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4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3年9月5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于申请人罗**举报编号:1420281****23070570414890的回复内容违法,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本人购买了一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然后在小程序12315平台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给予本人的回复是:经了解,只标示改良剂未标明详细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属于标签瑕疵,现商家已经进行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投诉者罗**要求赔偿不予支持,退货退款商家表示可以通过平台申请。除2023年7月11日投诉人接听过电话,2023年8月3日2次拨通130****3442电话都未接听,待改日再电话联系告知相关情况,拨打电话截图已上传附件。本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服,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只是对惩罚性赔偿的说明,并不是说明改良剂未标明详细名称是瑕疵的法律依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复议致贵局,请求贵局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请求法制机关依法纠正。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通过12315平台向答复人反映,称其于2023年6月24日购买了大冶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奶手撕老面包”,申请人认为该产品配料表中“改良剂”未依照GB7718注明具体名称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答复人接到申请人在12315自行登记的举报单后,工作人员于7月5日下午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现场提取了相关证据,被投诉举报人按照答复人的要求立即进行了整改,目前为止我局暂未接到有消费者反映食用该产品引起不良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立案的决定是恰当的。2、答复人已履行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答复人作出的答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有关要求,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就举报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多次联系举报人反馈有关情况,并无不当。罗**2023年7月5日的举报单实质上因同一事项而重复提出,答复人答复罗**对其举报事项不再重复处理,并未对罗**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综上,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5日,申请人罗**在拼多多网店“***食品企业店”购买了大冶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奶手撕老面包”一袋。2023年7月5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和举报页面分别投诉和举报称:“企业名称:大冶市***有限公司;订单号:230625-049330****11473;电商平台:拼多多;商品/服务名称:纯奶手撕老面包;投诉/举报内容:本人因生活所需购买食用后发现该产品标签配料的改良剂违反了GB7718.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GB7718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所以违反了《食品安全法》25条和26条的第四项:对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67条的第九项,不属于标签瑕疵。所以本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该商家此种行为十分恶劣,食品安全问题当作儿戏,无视市场监管局的监管部门,更不把相关国家法律放在眼里。现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我要求向该产品经营者合理合法提出赔偿。要求贵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处罚。”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页面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8月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页面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9月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8月4日作出的举报回复,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单截图;4、涉案商品详情页面、交易截图等;5、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工作的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括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和举报页面分别进行相同内容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已经在其举报页面对举报相关情况进行了处理并反馈。申请人2023年7月5日在投诉页面的举报实质上因同一事项而重复提出,2023年8月4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决定不予立案,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与该举报回复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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