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
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1区3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职务:局长。
申请人徐**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事项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3年8月17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第三人(大冶市**竹筷经营部)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详见附件原投诉举报信)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B1407585****)2023年7月2日邮寄,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签收。至今(2023年8月15日)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步骤、方式、时限、空间等要素的集合,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必要合理期限之内尽快作出行政行为,是行政程序合法的应有之义。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法期限之内,依法及时作出行政行为;而为了体现国家规范行政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政策要求,在法律对履行职责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时,行政机关为提升行政效能和实现个案正义,可以享有一定时限裁量空间,但仍应在必要合理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以体现程序正当,既避免过于草率、过早地作出行政决定,也避免久拖不决、迟延作出行政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无论与否,在收到申请人材料都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退一万步讲,即便不予受理也应当主动告知,所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意见,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希望贵府确认被申请人投诉部分未履责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履责。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接到上述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7月5日当天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登记,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点35分电话告知,我们已经受理,并按照申请人要求调解的请求,我局工作人员口头通知大冶市**竹筷经营部有关负责人参加调解,大冶市**竹筷经营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了拒绝,并提供了《不同意调解书》。2023年7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送样产品进行检测中(有当时通话视频),等检测结果出来再作答复,说明我们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因送样检测导致回复时间延长)。由此可见,我局已履行法定职责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受理和处理。综上,答复人对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请求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7日,申请人徐**在大冶市**竹筷经营部拼多多平台网店“**竹业”购买一次性筷子2000双。后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B1407585****)向被申请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称:被投诉举报人大冶市**竹筷经营部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督促指导被投诉举报人积极解决消费纠纷承担民事责任并组织电话调解。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信》。2023年8月17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对投诉事项不予回复,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投诉(举报)信》复印件、邮政挂号信物流记录;4、涉案商品详情页面、交易截图等;5、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工作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要求被申请人督促指导被投诉举报人积极解决消费纠纷承担民事责任并组织电话调解,属于投诉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对其投诉作出回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向申请人作出投诉回复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