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冶市大箕铺镇***村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雷新水,局长。
申请人大冶市大箕铺镇***村村民委员会对被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7月21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5月29日做出的冶自然资规执罚﹝202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大箕铺镇***村**湾至***湾沿线原有一条不足3米的机耕路,全长约500米,由于该路一直未硬化,造成群众出行诸多不便。为了改善**片村民的居住环境,2022年8月下旬**片理事会向***村委会提交了道路拓宽及硬化申请。2、***村委会完善了相关道路建设申请手续并于2022年11月初报大箕铺镇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纳入2023年农村道路建设计划。3、2022年11月24日,**湾理事会与***村委会签订了《道路整治委托协议书》,并向大箕铺人民政府申请《小型建设项目(沙砂土开挖)审批表》,且完善了所有相关部门单位的签字盖章手续。4、**湾理事会在展开道路整治前,于2022年12月2日就***湾至**湾道路整治及硬化(**段)问题向村委会承诺如下:一是道路前期平整由我湾理事会全权负责,平整过程中符合自规部门相关政策,不以扩宽路面名义乱采乱挖;二是道路平整及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工农关系以及赔偿由我湾理事会负责,并加强与村委会沟通,避免发生纠纷;三是道路新建由村委会向上级申请乡村公路建设奖补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缺额部分由我湾理事会向群众筹资筹劳,不增加村委会以及政府负担。5、关于**湾修路工程操作规范问题,村“两委”会议中曾多次提到: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整治要求,道路只准拓宽到5.5米,禁止以拓宽道路的名义乱采乱挖,包保村干部要落实巡查监督责任。申请人认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因拓宽道路而采挖矿产资源”事实经过上面很详实,但是在该事件的“认定主体责任”、“处罚对象”上面有失偏颇。申请人严格落实了权限内所有事件的申请、汇报等相关手续,不存在主观失职这一事实。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环节过程”一一核实清楚,确定责任详实到人,而非“一概而论”,将处罚的对象认定为大箕铺镇***村村民委员会。综上,申请人在此恳请贵局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经查,申请人大冶市大箕铺镇***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1月份,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大冶市大箕铺镇***村**湾地块拓宽农村机耕路,导致矿产资源被采挖。经调查询问,2022年11月26日和2022年12月2日,大冶市大箕铺镇***村村民委员会向大冶市国翔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砂站运送因拓宽道路采挖的矿产资源计20车,共计914.5吨,并以每吨单价28元的价格售卖到该公司砂站,共计违法所得25606元(有该砂站电子磅计量证明单佐证)。2023年3月,经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对该采挖点进行勘查测量并出具调查评估报告显示,大箕铺镇***村**湾采点开采闪长岩矿石量901立方米/1978.60吨,坡脚填方闪长岩矿石量556.10立方米/1043.76吨,累计外运闪长岩矿石量344.90立方米/934.84吨(该测量数据与磅单计量数据基本一致)。因填方量1043.76吨就地铺填了农村机耕路,未外运销售,结合大冶市国翔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磅计量证明单以及总结算费用说明,认定此次无证开采的矿产品数量为914.5吨,违法所得为25606元。大冶市大箕铺镇***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的行为。鉴于大冶市大箕铺镇***村村民委员会主观是为了修建道路,方便周边村民日常出行,属于民生工程,且采挖销售收益均用于道路工程建设,情节轻微,因此不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第一款以及《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自规局决定对大冶市大箕铺镇***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5606.00元。被申请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证据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石义文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微信收款记录、电子磅计量单、资源量估算报告、道路整治委托协议书、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开采现状地形图等相关资料(详见证据清单)。被申请人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3年5月19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首先,本次行政处罚相对人系大冶市大箕铺镇***村村民委员会并不存在问题。从道路整治委托协议书来看,案涉工程系大冶市大箕铺镇***村村民委员会委托给**片理事会施工,说明案涉工程的实际建设方仍然为大冶市大箕铺镇***村村民委员会。大箕铺镇小型建设项目审批表中项目主管责任单位登记也是大冶市大箕铺镇***村村民委员会。其次,自规局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已经考虑到案涉项目属于民生工程,且采挖销售收益均用于道路工程建设的情形,对大冶市大箕铺镇***村村民委员会进行从轻处罚。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确认合法有效。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4日,申请人大冶市大箕铺镇***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就***湾至**湾道路路基整治问题与乙方大箕铺镇***村**片村庄理事会签订《道路整治委托协议书》。同月,申请人作为项目主管(责任)单位向大箕铺镇人民政府报送《大箕铺镇小型建设项目(涉砂土开挖)审批表》。2022年11月,申请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大冶市大箕铺镇***村**湾地块拓宽农村机耕路,导致矿产资源被采挖(其中部分就地铺填农村机耕路)。2022年11月26日和2022年12月2日,申请人将因拓宽道路采挖的部分矿产资源计20车(共计914.5吨)以每吨28元的价格售卖给大冶市国翔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砂站,共计违法所得25606元。2023年3月,经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对该采挖点进行勘查测量并出具调查评估报告显示,大箕铺镇***村**湾乱采点累计开采闪长岩矿石量901立方米/1978.60吨,坡脚填方闪长岩矿石量556.10立方米/1043.76吨,累计外运闪长岩矿石量344.90立方米/934.84吨。被申请人认定此次无证开采的矿产品数量为914.5吨,违法所得为25606元。2023年5月19日,因申请人涉嫌无证开采,被申请人作出冶自然资规执听告﹝2023﹞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冶自然资规执告﹝202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责令申请人停止无证开采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5606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2023年5月29日,因申请人无证开采,被申请人作出冶自然资规执罚﹝202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停止无证开采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5606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冶自然资规执罚﹝202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工作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冶自然资规执罚﹝202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采矿行为的法定职权。申请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拓宽农村机耕路过程中将采挖的部分矿砂共计914.5吨出售,属于无证开采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二十四条规定责令申请人停止无证开采行为和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5606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冶自然资规执罚﹝202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冶自然资规执罚﹝202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