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黄*、张**、程**、谢**、张*、吴*、陈**、乐**、李**、胡*、张*、肖*、陈*、胡**、刘**、彭**、许**、郭*、杨**、左**、吴**、饶**、雷**、朱**、黄*、黄*、黄**、伍**
被申请人: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吴**等29人对被申请人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2023年7月21日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3〕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8月9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冶住建局依复〔2023〕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依法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06月12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电子文件方式,向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的电子邮箱发送了电子邮件,邮件附件为《大冶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小区政府收购保障房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为:“大冶市****区**号路以东‘*****’项目被收购为大冶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信息:1、开发商申请列入收购备选房源时,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1)开发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证明;(2)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等项目前期资料和预(销)售许可证明;(3)房源楼盘表(一房一价)、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表、户型图、实景照片;(4)申请列入备选房源的申请、项目基本情况、房源室内装修情况、具体交付时间、房源抵押查封状况等全部资料。2、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3、列入收购房源清单前的公示流程(包括公示方式、公示时间、公示内容等);4、收购方案;5、批准收购的文件;6、房源购买协议;7、项目认定书。”后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根据政府各部门的职能范围,将该项信息公开申请移交给被申请人答复。2023年07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冶住建局依复〔2023〕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7项信息,全部拒绝公开。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被申请人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均不属于该条例规定的法定事由,或理由不成立。具体如下:1、被申请人不公开第1条信息中第(1)(2)(3)项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1)是否经第三方公开公示,不是免除行政机关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定事由。《答复书》载明:“第1条信息中第(1)(2)以及(3)中的房源楼盘表等信息已在售楼部公开公示,无需再行公开”,属于严重违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该4项信息并不属于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开发商是否公开公示,不是免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的法定事由。同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一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该条款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情形,并非其他第三方,被申请人“张冠李戴”,曲解法律规定和自身依法行政的职责范围,以第三方企业的民事行为替代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属于严重违法行政。(2)《答复书》载明:“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表信息建议向发改部门咨询”,亦属违法。如上所述,除了条例规定的免除公开情形,被申请人应当公开,其他政府部门是否有该政府信息,并非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法定事由。(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条所涉及的4项信息,均属于被申请人已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依法公开。根据被申请人发布的冶住房办〔2022〕3号《大冶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购工作指引》第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列入收购备选房源,应提供以下资料:(1)开发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证明;(2)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等项目前期资料和预(销)售许可证明;(3)房源楼盘表(一房一价)、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表、户型图、实景照片;(4)申请列入备选房源的申请、项目基本情况、房源室内装修情况、具体交付时间、房源抵押查封状况等全部资料。”以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收购商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三)筛选合适房源。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审查备选房源套型面积、手续办理、销售价格、权属登记等情况……”,因此被申请人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已经获取和掌握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条所有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人公开。2、被申请人不公开第3、4、6项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公开的理由既不合法,亦不合理。根据被申请人发布的冶住房办〔2022〕3号《大冶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购工作指引》第六条第三、六项的规定:“(三)筛选合适房源。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入收购房源清单。(六)进行项目认定。根据房源购买协议和相关资料,市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资规部门会审后,出具项目认定书。”结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以及第21条之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第3、4、6项信息。第三方企业是否掌握该几项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免除公开的法定事由。3、被申请人不公开第2、5、7项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是否经由第三方制作,不是免除行政机关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定事由。《答复书》载明:“第2、5、7条内容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相关意见,第三方书面不同意公开……”,属于严重违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以及第32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因此,以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需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行政机关判断该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2)行政机关判断公开该政府信息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3)行政机关书面征求该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被申请人仅以第三方书面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公开该三项政府信息,明显属于违法。行政机关的认定须有证据支持,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被申请人仅仅向第三方征求意见,没有对该三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就是否个人隐私问题向任何个人书面征求意见,更没有对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理由进行调查论证,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免除公开的情形。值得一提的是,包括本案申请的政府信息在内,申请人另外就“*****”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相关信息、***小区整体工程项目信息,合计向被申请人申请了38条(涉及40多项)政府信息公开。但令人匪夷所思、叹为观止的是,被申请人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部予以拒绝公开。被申请人的此种行政作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秉承的“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背道而驰,被申请人践行的反而是“以不公开为常态,以公开为例外”。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全部拒绝公开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恳请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3〕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答复规范、法律依据充分。申请人申请公开大冶市****区**号路以东“*****”项目被收购为大冶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下信息:“1、开发商申请列入收购备选房源时,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1)开发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证明;(2)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等项目前期资料和预(销)售许可证明;(3)房源楼盘表(一房一价)、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表、户型图、实景照片;(4)申请列入备选房源的申请、项目基本情况、房源室内装修情况、具体交付时间、房源抵押查封状况等全部资料;2、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3、列入收购房源清单前的公示流程(包括公示方式、公示时间、公示内容等);4、收购方案;5、批准收购的文件;6、房源购买协议;7、项目认定书。”(1)申请人申请第1项(1)、(2)和(3)中的房源楼盘表(一房一价)、实景照片等信息已经在售楼部公开公示,申请人可前往售楼部查询该信息。“开发商资质证书”、“建设等项目前期资料和预(销)售许可证明”等涉及住建部门行政许可类信息已在大冶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hbdaye.gov.cn/)公开,申请人可点击“政府信息公开”菜单栏、再点击“地方部门平台链接”子菜单栏、继续点击“市直部门”子菜单栏中“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子菜单栏中“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许可/服务”子菜单栏中查询。“工商营业执照、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证明”、“项目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资料”、“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表”不属于答复人所掌握的政府信息。据初步判断,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能掌握“工商营业执照、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证明”信息、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项目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资料”信息、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可能掌握“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表”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建议申请人向相关单位依法申请公开信息。“户型图”信息由开发商委托第三方公司测绘获得,答复人仅负责测绘成果审查,不属于答复人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答复人已建议申请人直接向开发商或第三方公司获取该项信息合理合法。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答复人告知申请人前往售楼部查询该信息并无不当。(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申请人申请的第2项信息属于答复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答复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3)根据《大冶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购工作指引》第二条:“大冶市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住房保障公司)受市政府委托,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购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筹集资金,实施收购等具体工作”,城镇住房保障公司负责具体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目前,“*****”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购工作暂未结束,答复人无法对现有信息区分处理和加工、分析形成最终结果,故申请人申请第3、4、6和1(4)项信息公开,向大冶市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咨询更为合理。(4)目前,“*****”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购工作暂未结束,未形成最终结果,且申请人申请第5、7项信息涉及开发商湖北****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若公开相关信息,可能对湖北****有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害,引起社会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答复人不能将尚未形成完整信息的过程性信息进行公开,待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购工作形成最终结果,答复人将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故答复人作出不公开第5、7项信息无不当之处。2、答复人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件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进行审查,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冶住建局依复〔2023〕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7月21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申请人指定邮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因此,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被复议行政行为合法、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2日,申请人向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大冶市****区**号路以东“*****”项目的以下信息:“1、开发商申请列入收购备选房源时,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1)开发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证明;(2)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等项目前期资料和预(销)售许可证明;(3)房源楼盘表(一房一价)、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表、户型图、实景照片;(4)申请列入备选房源的申请、项目基本情况、房源室内装修情况、具体交付时间、房源抵押查封状况等全部资料。2、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3、列入收购房源清单前的公示流程(包括公示方式、公示时间、公示内容等);4、收购方案;5、批准收购的文件;6、房源购买协议;7、项目认定书。”。202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转交的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7月12日,大冶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征求第三方湖北****有限公司意见。2023年7月16日,该公司作出回复称“因该项目相关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不宜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开”。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冶住建局依复〔2023〕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第1条信息中第(1)、(2)以及(3)中的房源楼盘表等信息已在售楼部公开公示,无需再行公开;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表信息建议向发改部门咨询;关于项目房产测量相关信息,我局仅负责项目测绘成果审查,房产分户图、实景照片都由第三方公司提供,我局不掌握相关材料,建议向第三方公司或开发企业咨询。第3、4、6条以及第1条第(4)款涉及内容建议咨询大冶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2、5、7条内容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相关意见,第三方书面不同意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第36条第3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现予以告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不服,于2023年8月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冶住建局依复〔2023〕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是否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申请人应当进行判断。第三方虽主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并没有提供合理理由,且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于确属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信息,要审查能否进行有效拆分。如果隐去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能拆分出申请人需要的有用信息,可予以部分公开;对于不能拆分的,则需要在公众知情权与第三方权益之间进行价值衡量,而非一概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仅依据第三方的意见作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7月21日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3〕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的冶住建局依复〔2023〕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