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督促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认真履行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和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是指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大冶市各部门及高新区、临空区、街道及乡镇、场公开发布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抽取,并对发现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措施进行核查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
第四条 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示,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情况,或者以适当方式公开抽查情况。未经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泄露抽查信息。
第二章 抽查方案
第五条 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落实年度抽查工作方案。
第六条 年度抽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本年度抽查工作重点;
(二) 拟抽取政策措施的地区、行业领域;
(三) 拟抽取政策措施的层级、种类、数量、发布时间等抽取工作要求;
(四) 核查方式、核查期限等核查工作要求;
(五) 复核程序、方式等复核工作要求;
(六) 对抽查结果作出处理的安排;
(七) 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制定年度抽查工作方案时,应当将以下情形作为抽查工作重点:
(一) 各单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问题集中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
(三) 经营者、新闻媒体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
(四) 其他应当作为抽查重点的行业领域。
对上一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 (以下简称起草单位), 纳入下一年度重点抽查范围。
第八条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年组织 1 次全市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抽取政策措施数量不少于 50件。其中,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不少于 30 件;各乡镇、街道、高新区、临空区制定的政策措施不少于20件。
对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抽查等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少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可以适当减少抽取政策措施的数量。对作为本年度抽查重点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可以适当增加抽取政策措施的数量。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
第三章 政策措施抽取
第十条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有关单位公开发布的政策措施进行抽取。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与相关起草单位和政策措施无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抽查工作方案确定的范围、数量等要求,在有关单位官方网站抽取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保证政策措施抽取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抽取政策措施前以任何方式将抽查工作方案有关内容告知起草单位;
(二) 转包政策措施抽取任务或者未经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分包工作任务;
(三) 利用承担抽取政策措施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
(四) 其他影响政策措施抽取工作客观、公正、真实的行为。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使用统一的《政策措施抽取登记表》, 准确记录抽取的政策措施网址链接、政策措施名称及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完成政策措施抽取任务,形成政策措施抽取工作报告,并与政策措施抽取登记表、政策措施全文一并提交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章 政策措施核查
第十五条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抽查方案及有关规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抽取的政策措施进行评审,也可以组织评审专家对抽取的政策措施进行评审。
第三方机构和评审专家选择应当客观、公正,评审专家可以通过从黄石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第三方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对抽取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得与有关起草单位沟通协商,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评审工作情况告知起草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评审意见应当内容真实、论述清晰、结论明确,并由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对于经评审认为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组织开展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 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履行情况及审查结论;
(二) 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
(三) 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情况;
(四) 起草单位关于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意见及理由;
(五) 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初核意见,并告知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对初核意见持异议,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在复核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听取意见:
(一) 进一步听取被核查单位的意见;
(二) 听取有关行业协会、经营者及专家意见;
(三) 征求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复核认定有关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可以向起草单位发出《提醒敦促函》, 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提醒敦促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有关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情形;
(二) 关于修订或者废止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
(三) 关于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四) 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的时间和工作要求;
(五) 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内容。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请黄石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向有关起草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 组织开展约谈:
(一) 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二)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查的;
(四) 起草单位在连续两年内抽查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
(五)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约谈应当指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的情形,听取情况说明,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经提醒敦促或者约谈后起草单位仍拖延、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请黄石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
行政建议等方式,向其有关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抽查发现存在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的,可以向区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有关街道通报情况,并提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向市政府和黄石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对抽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提请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五条大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政策措施抽取工作、专家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第三方机构、专家违反本规则规定情形的,责令其改正。相关机构及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抽查工作公正、客观进行,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关起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可将有关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八条 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机构、个人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制发要求,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反垄断 “三书一函” 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