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敏阳火百货店市场主体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大冶市敏阳火百货店:
经查,你(单位)未在登记住所经营,且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7日内进行改正。(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改正内容及要求:依法变更登记住所或通过注销等方式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余玲玲、李劲松 电话:0714-8731558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
附件:公告送达名单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 经营者 |
大冶市敏阳火百货店 | 92420281MA7KGU4C0R | 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城北开发区大塘周村三组-Z01774 | 杨敏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