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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好多佳平价超市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发表日期:2026-01-20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冶市好多佳平价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APDRW89L,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0日我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大冶市好多佳平价超市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豇豆“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P20251253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核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收到该检测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该批次的豇豆是当事人2025年10月20日从供货方黄石市义正农产品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5.4斤豇豆,购进价格为4.5元/斤,购进金额为24.3元(实付金额为24元)。当事人以5.98元/斤的销售价格向顾客销售,其中,4.38斤豇豆作为抽样机构进行食品安全检验的样品,收取货款26.19元,剩余1.02斤豇豆销售给顾客,收取货款6.1元,累计销售金额合计32.29元。截至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无该批次产品剩余,产品也无法召回。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噻虫嗪”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限量的豇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能够如实说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当事人采购时查验了质量合格凭证,非主观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没有使用“噻虫胺、噻虫嗪”的必要,可以排除造成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当事人造成的。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采取产品召回措施自行改正。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我局也没有收到因食用案涉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的信息反馈。同时,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第一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属于初次违法。

参照《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中针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当事人符合首违不罚的免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原因是上级供货方或种植方农药使用量超标或未到采摘间隔期便采摘、销售。

整改情况: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2.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加大快检频次。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