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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康兰水果副食店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发表日期:2025-11-06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冶市康兰水果副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8X5UQ9B,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7月15日我局委托武汉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大冶市康兰水果副食店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0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250501896102008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核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收到该检测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该批次的芒果是当事人2025年7月15日从大冶市大箕铺双强果业购进,购进价格为3.5元/斤,购进数量为28.6斤,购进金额为100.1元(实付金额为100元)。当事人以7元/斤的销售价格向顾客销售,其中,4.88斤芒果作为抽样机构进行食品安全检验的样品,收取货款34.16元,剩余23.72斤芒果销售给顾客,2025年7月17日全部售罄,收取货款166.04元,销售金额合计200.2元。截至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无该批次产品剩余,产品也无法召回。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最大限量,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目:“免予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可以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4.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芒果不符合标准并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免予处罚裁量情形,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原因是上级供货方或种植方农药使用量超标或未到采摘间隔期便采摘、销售。

整改情况: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2.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加大快检频次。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