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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春芬食品店销售农药残留不合格豇豆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4-07-31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春芬食品店销售农药残留不合格豇豆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针对大冶市春芬食品店(92420281MACA4RYN8W)的豇豆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问题,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冶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受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大冶市春芬食品店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ZJ24420000003332902”,经检验,倍硫磷实测值为1.07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5月17 日大冶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大冶市春芬食品店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大冶市春芬食品店在购进上述抽检的豇豆时,取得供货商营业执照、联系方式和购进票据,但不知道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大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督促当事人进一步完善和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相关培训,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改善。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大冶市春芬食品店销售的上述豇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经营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7月31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1元。

四、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工作人员不知道购进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情况,且无农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和相关的检测设备。

    当事人整改情况:1、加强对工作人员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培训;2、进一步完善和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产品合格证明。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