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大冶市谷斌伍家垅市场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大冶市谷斌伍家垅市场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BT9H3X8,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2023年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托于2023年8月24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鲫鱼和鲈鱼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3420281486833250)。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NO:SP202307307),当事人2023年8月24日销售的鲫鱼和鲈鱼(进购日期均为2023-8-24),均检出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3年8月24日当事人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润信农产品物流园A区A13栋1号商铺王锦和个体工商户(下陆区阿锦水产店)进购以每公斤28元的价格购进4.4公斤鲈鱼。其中,抽检人员以每公斤40元的价格购买了2.5公斤的鲈鱼,剩余的鲈鱼以同样价格向消费者销售,且已全部售罄,销售金额合计176.00元。同样在该店当事人以每斤9元的价格共购进19斤鲫鱼,然后以每斤12元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且已全部售罄,销售金额合计228元。总之,当事人销售该批次鲫鱼和鲈鱼共货值金额404元,违法所得404元。截至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无该批次鲫鱼和鲈鱼产品剩余,产品也无法召回。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鲫鱼和鲈鱼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时向供货方索取了相关资质、购货凭证等相关资料,履行了查验义务,购货时并不知晓该批次鲫鱼不合格且能够说明进购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违法所得404元予以没收。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原因是上级供货方或养殖方兽药使用量超标未经检验合格便上市销售。
整改情况: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2.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加大快检频次。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