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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发表日期:2023-11-21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

案例

案例名称:大冶某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3年2月24日,我局收到编号为1420281002023022402579304的湖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举报人举报大冶某超市存在销售超保质期鸡翅尖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8日对举报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对当事人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食品经营区副食经营货架上发现5袋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卤鸡翅尖,净含量:22克,生产日期:2022年5月18日,保质期:常温下九个月,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泡卤鸡翅尖”(生产商: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2克)是2022年6月16日从鄂州市某商贸经营部进购的,购进了20袋,进价0.8元/袋,零售价1元/袋。该批次“鸡翅尖”共销售了15袋,其中超过保质期(2023年2月18日)后,当事人销售了1袋(电脑销售流水号为:1074861677218439671),待销售区剩余5袋已被扣押,故涉案货值金额为6元,违法所得为1元。

法律分析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鸡翅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扣押过期食品鸡翅尖5袋,后能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对经营场所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下架清退临期食品,严格落实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直至目前监管单位也没有接到该当事人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报告,考虑当事人违法产品数量少、金额低,且系首次违法,行为比较轻微,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的裁量。

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鸡翅尖”5袋,3、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情启示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既是体现《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也是通过包容审慎监管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市场监管的效能和治理水平,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