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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大冶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3-02-07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大冶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大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8R39Q7L,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11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的鲈鱼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WH202213223)。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8日当事人从鄂州市鄂城区王洁养殖专业合作社处以每公斤34元的价格购进1.6公斤鲈鱼,前日库存2.2公斤,共计3.8公斤。其中,抽检人员以每公斤57.6元的价格购买了2.056公斤的鲈鱼,剩余的鲈鱼以同样价格向消费者销售,且已全部售罄,销售金额合计218.88元。2022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核查,抽检批次的鲈鱼当事人已全部销售,现场无库存。督促当事人2022年11月29日制定召回计划并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鲈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兽药残留含量超过最大限量,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查处,索要了供货方资质证照、提供了进货票据,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批次的鲈鱼能够有效溯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免于行政处罚情形,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18.88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购进源头产品不合格。

企业整改情况:严格落实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督促卖场人员定期体检;责令供应商提交质量承诺书;定期对食品保存设备检查。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