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冶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局直相关二级单位,机关相关股室:
现将《大冶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3月16日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保障农业行政监管科学化、规范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大冶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信息的通知》(冶市监联办﹝2022﹞1号)文件要求,结合局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不断转变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克服“任性”检查、实行“阳光”文明执法。
二、工作任务
(一)平台网址及登陆方式
双随机平台网址为:http://scjg.hubei,gov.cn/hbssj,登陆账号详见附件1,初始密码:xxxxxxxx,登陆系统后请及时修改密码,密码要求10位以上字母与数字相结合,系统操作手册见QQ农业农村工作群文件。
(二)抽查事项内容
依据我局权责清单,对照《大冶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详见附件2)内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
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三)完善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录库
因执法证换证等原因,相关单位要做好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本行业监管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的动态维护,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执法领域全覆盖,于5月1日前做好本单位己录入平台的执法检查人员(包含管理员)身份证的信息补录。
(四)抽查方法
每实施一次随机抽查,全过程必须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体现。抽查可采取仅对象随机、仅人员随机、对象和人员均随机三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按照摇号结果,认真组织实施检查,确保抽查工作不走过场,并在抽查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开展抽查工作,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做好抽查结果录入工作,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请各单位结合监管职能,制定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强化公平公正执法意识。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在开展“双随机”工作中执法人员要加强规范执法意识,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联系人: 李杏 联系电话:15871216391
附件:
1.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管理员)账号名单
2.大冶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3.大冶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管理员)账号名单
序号 | 用户名 | 姓名 | 登陆密码 | 单位 |
1 | Z020132057 | 黄太利 | xxxxxxxx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2 | J02013205 | 杜水清 | xxxxxxxx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3 | Z020132002 | 叶宗杰 | xxxxxxxx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4 | Z020132072 | 柯有义 | xxxxxxxx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5 | Z020132053 | 曹子建 | xxxxxxxx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6 | Z020132091 | 金 旌 | xxxxxxxx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7 | Z020132087 | 黄龙亮 | xxxxxxxx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8 | Z020132042 | 尹向前 | xxxxxxxx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9 | Z020132045 | 罗炬炬 | xxxxxxxx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附件2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 类型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 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 数量 | 抽取 日期 | 责任单位 | 备注 |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兽药的检查 | 定向 | 1.检查兽药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2.检查兽药经营企业设施人员条件;3.检查兽药经营企业生产记录、管理制度;4.开展兽药打假,规范兽药市场;5.检查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落实情况;6.检查兽药使用假劣兽药、原料药及人用药。 | 从事兽药各生产厂家、经营户 | 100% | 1次/年 | 4 | 全年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业务指导 |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条件防疫检查 | 定向 | 动物防疫条件 |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经营户 | 50% | 1次/年 | 25 | 全年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业务指导 |
对畜禽标志和养殖档案的检查 | 定向 | 畜禽标志和养殖档案落实情况 | 畜禽养殖场 | 30% | 1次/年 | 15 | 全年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业务指导 |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 | 定向 | 1.奶畜饲养样品合格率,生鲜乳样品质量合格率;生鲜乳质量不合格指标、不合格生鲜乳样品批数;2.奶畜饲养水平及管理情况;3.生鲜乳生产经营许可、标签制度执行情况;4.生鲜乳质量自检情况;奶畜、生鲜乳制品来源情况;采用奶畜确定和采用生鲜乳制品公告情况;6.主要生鲜乳制品种审认定情况 |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单位、收购单位 | 1次/年 | 辖区内无监管对象 |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检查 | 定向 | 1.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记录、管理制度、检化验条件、原料采购、检验等情况;2.检查饲料经营者经营条件、饲料经营者是否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是否经营三无产品; 3.检查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4.检查养殖者是否使用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5.检查是否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 | 100% | 1次/年 | 1 | 全年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业务指导 |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检查 | 定向 |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 | 从事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组织或企业法人 | 辖区内无监管对象 | |||||
对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卫生的检查 | 定向 | 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验物,即动物、动物产品与检疫证明的记载是否一致;对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性抽查;发现动物疫情,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消毒;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登记。 | 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户 | 50% | 1次/年 | 20 | 全年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业务指导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 定向 | 农药登记、生产经营记录台账档案、农药标注成分、广告等 | 大冶市区域内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销售企业 | 50% | 1次/年 | 30 | 4月-10月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
对野生植物依法采集的检查 | 定向 | 是否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辖区内无监管对象 | |||||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相关条件的调查处理 | 定向 | 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 |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 辖区内无监管对象 | |||||
对野生植物的经营活动的检查 | 定向 | 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 |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辖区内无监管对象 |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定向 | 1.检查生产经营资质。检查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生产经营档案、种子来源及去向、种子包装标签、委托代销资质是否规范合法等。2.检查种子质量。抽取玉米、花生、高粱、大豆、水稻、白菜、萝卜、菠菜、大葱以及保护地蔬菜种子,开展净度、水分和发芽率检验。 | 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生产经营企业(集团公司)设置的分支机构和委托代销单位 | 10% | 1次/年 | 1 | 3月-11月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定向 | 1.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2.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 从事转基因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 | 10% | 1次/年 | 1 | 10月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 定向 | 对农业机械合证证书、牌照、驾驶证进行检查 | 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 50% | 1次/年 | 15 | 4月-10月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业务指导 |
农业机械安全检查 | 定向 | 查处拖拉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脱检漏审、酒后驾驶和违法载人等情况 | 在农田、场院等场所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或单位及作业机械 | 10% | 1次/年 | 15 | 全年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业务指导 |
对渔船、渔机、网具的检查 | 定向 | 1.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2.对信号、消防、救生设备进行检查;3.生产、销售渔用饲料、渔药和渔机具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 1.渔船;2.本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渔机、网具的单位和个人 | 10% | 1次/年 | 10 | 全年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市水产服务中心业务指导 |
对渔船进出港安全检查 | 定向 | 1.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2.接受安全检查;3.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4.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 进出渔港船舶 | 20% | 1次/年 | 5 | 全年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市水产服务中心业务指导 |
对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 | 定向 | 1.农产品生产记录是否齐全,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两年;2.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生产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是否超出标准值;3.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生产的农产品中是否使用了禁限用农药;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 大冶市区域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 | 60% | 1次/年 | 15 | 全年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局农安能源股业务指导 |
肥料登记管理检查 | 定向 | 1.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是否取得登记证;2.是否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是否相符;4、是否有夸大宣传。 | 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 20% | 1次/年 | 3 | 全年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检查 | 定向 |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 获证无公害农产品和企业 | 100% | 1次/年 | 4 | 全年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局农安能源股业务指导 |
绿色食品检查 | 定向 |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获证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和企业 | 50% | 1次/年 | 25 | 全年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局农安能源股业务指导 |
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 定向 | 1.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3.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4.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企业 | 30% | 1次/年 | 15 | 全年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局农安能源股业务指导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检查 | 定向 |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是否规范等进行监督检查 | 获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证书持有企业个人 | 10% | 1次/年 | 15 | 全年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局农安能源股业务指导 |
附件3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兽药检查 |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兽药的检查 | 从事兽药各生产厂家、经营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2 | 动物防疫条件检查 |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条件防疫检查 |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经营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 | |
3 | 畜禽标志使用检查 | 对畜禽标志和养殖档案的检查 | 畜禽养殖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 |
4 | 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 |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 |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单位、收购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
5 | 饲料添加剂检查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6 | 病原微生物安全检查 |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检查 | 从事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组织或企业法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7 | 动物疫病卫生检查 | 对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卫生的检查 | 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 | |
8 | 农药检查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 大冶市区域内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销售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 |
9 | 野生植物检查 | 对野生植物依法采集的检查 |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七条 | |
10 | 野生植物检查 |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相关条件的调查处理 |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 |
11 | 野生植物检查 | 对野生植物的经营活动的检查 |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
12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生产经营企业(集团公司)设置的分支机构和委托代销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 |
13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从事转基因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304号)第四条、第三十九条 | |
14 | 农业机械安全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 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
15 | 农业机械安全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检查 | 在农田、场院等场所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或单位及作业机械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 |
16 | 渔船渔机网具检查 | 对渔船、渔机、网具的检查 | 1.渔船;2.本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渔机、网具的单位和个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四条 《湖北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
17 | 渔船安全检查 | 对渔船进出港安全检查 | 进出渔港船舶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十三条 | |
18 | 农药残留检查 | 对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 | 大冶市区域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19 | 肥料登记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检查 | 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20 | 标志使用检查 | 绿色食品检查 | 获证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和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
21 | 标志使用检查 | 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 | |
22 | 标志使用检查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检查 | 获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证书持有企业个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