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身份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王xx | 自然人 | 4202211970xxxxxxxx | 冶农(渔业)罚〔2025〕20号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 2025年10月29日,我局收到保安湖管理处举报,称当事人王xx在保安湖xx村xx湾处水域使用丝网进行捕捞。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进行调查,当事人王xx承认2025年10月28日在保安湖xx村xx湾处水域放网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并对渔获物和捕捞工具(丝网2条)进行指认,对渔获物进行称重为1.335千克。根据《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保安湖属于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50项 | 1.没收渔具(丝网2条); 2.罚款2000元 | 0.2 | 2025-11-20 | 2026-11-20 | 大冶市 | 11420281MB1877090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