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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农药)罚〔2025〕6号

发表日期:2025-11-25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大冶市xx日用品店(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420281MAxxxxxx

冶农(农药)罚〔2025〕6号

经营假农药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28日从山东省经销商购进3类卫生用农药:1.“xx揽菊蚊香”50盒,购进单价1.3元/盒,销售单价2元/盒,已销售33盒;2.“xx抢手蚊香王”50盒,购进单价1.7元/盒,销售单价2元/盒,已销售11盒;3.“xx蝇香王”60盒,购进单价2.1元/盒,销售单价5元/盒,已销售2盒,此批3类卫生用农药均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属于假农药。本案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9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1.没收违法经营的假农药; 2.没收违法所得98元; 3.罚款5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598元

0.55

2025-11-25

2026-11-25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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