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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农机)简 罚〔2023〕52号

发表日期:2023-05-25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潘XX自然人身份证420222119XXXXXXXXXX冶农(农机)简 罚〔2023〕52号实施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拖拉机当事人潘XX于2023年5月25日10时32分在大冶市还地桥镇秀山村道上实施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拖拉机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鄂农规[2020]2号)第227之标准罚款罚款200元0.02
2023/5/252024/5/25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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