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开展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新区、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场)、街道,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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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冶市委组织部
中共大冶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大冶市民政局
2023年9月1日
关于开展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和其他村级经济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村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也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和减轻基层负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黄石市委组织部、黄石市委农办、黄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村级减负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增强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松绑减负为目标,推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工作思路和作风转变,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2023年年底前,基本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进一步把村级组织和村干部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水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深化共同缔造行动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1.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严格落实《大冶市村级组织主责事项清单》、《大冶市村级组织协助事项清单》、《大冶市村级组织负面事项清单》三个清单(附件1),建立健全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未经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对列入负面事项清单的工作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村级组织办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党政群机构、各乡镇(街道)]
2.精减村级组织报表、台账。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和台账,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街道)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未经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台账、提供材料。[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党政群机构、各乡镇(街道)]
3.整合村级组织网络信息系统。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和综治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整合各部门建立和部署在村的政务APP及应用系统。[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各党政群机构、各乡镇(街道)]
4.规范村级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不得将协助事项列入考核内容。[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党政群机构、各乡镇(街道)]
(二)切实精简村级工作机制,规范村级办公场所和挂牌
5.精简村级工作机制。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其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由相应的党政群机构负责提供,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党政群机构、各乡镇(街道)]
6.优化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规范提升村级办公场所,合理划分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区域,推行开放式办公,实现办公面积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对照《湖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规范及示意图》(附件2),集中开展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标识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党政群机构、各乡镇(街道)]
(三)切实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7.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结合“放管服”改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根据《湖北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湖北省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二批)》(附件3),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巩固“万能章”治理成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政数局、市发改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党政群机构、各乡镇(街道)]
8.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要对照《湖北省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式样及办理流程》(附件4),指导培训村干部依法依规、高效便民出具证明事项,最大程度方便居民群众办事。省级层面未统一规范,但涉及居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要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党政群机构、各乡镇(街道)]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9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各责任单位要积极行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安排,成立工作专班,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开展大力度、广范围的宣传引导,通过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村级减负专项行动的宣传,形成部门行动、村级组织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摸底阶段(2023年9月11日至9月30日)。各乡镇(街道)、各责任单位要正视不足和问题,对职能领域进行细致梳理摸排,针对“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不合理问题,于9月底前建立整治清单,实行“包问题、包责任、包期限”责任制,确保“全销号,无死角”。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乡镇(街道)全面清理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村级组织工作机制和牌子、村级组织出具证明等。凡是保留的要逐项规范,凡是取消的要逐项落实,确保专项行动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各责任单位于10月底前将进展情况报市村级减负专项行动工作专班。
(四)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市村级减负专项行动工作专班,以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乡镇(街道)、各责任单位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对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问题,将予以全市通报。
(五)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乡镇(街道)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本地村级组织减负措施,推动村级组织减负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各乡镇(街道)于12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总结报市村级减负专项行动工作专班。
(六)持续巩固阶段(2024年以后)。市村级减负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将对各乡镇(街道)、各责任单位专项行动进行考核验收,总结典型经验,查找问题不足,适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巩固提升治理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民政局、市委农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政数局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村级减负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年度考核评价内容。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村级组织减负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要加强指导和督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地见效。各党政群要优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厘清村级组织权责边界。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组织实施本辖区村级组织减负工作。
(三)抓好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各责任单位要加大村级组织减负的舆论宣传力度,适时开展市、乡镇(街道)、村等不同层面的教育宣传,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经验做法。
(四)强化督促检查。建立村级组织减负观测点,面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曝光、纠正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乡镇(街道)和责任单位,市委将直接约谈属地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和部门党(委)组书记。
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精神执行。
附件:
1、《大冶市村级组织主责事项清单(试行)》
《大冶市村级组织协助事项清单(试行)》
《大冶市村级组织负面事项清单(试行)》
2、《湖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规范及示意图》
3、《湖北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湖北省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二批)》
4、《湖北省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式样及办理流程》
附件1
大冶市村级组织主责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履职主体 | 主责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指导部门 |
1 | 村 级 党 组 织 |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其他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告。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 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 |
2 | 加强村级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 市委组织部 | |
3 | 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 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 | |
4 |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村各项监督制度,推进清廉村居建设,做好上级对村巡察反馈和移交问题的整改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 市纪委监委 市农业农村局 | |
序号 | 履职主体 | 主责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指导部门 |
5 | 村级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 市司法局 | |
6 | 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含湾组),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 | 市农业农村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
7 | 实行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建立和落实村务档案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 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
8 |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 市委政法委 | |
9 |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 | 市民政局 | |
序号 | 履职主体 | 主责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指导部门 |
10 | 村级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 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普及农村实用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 | 市委宣传部 市文旅局 市科协 |
11 |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爱国卫生运动。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 | 市卫生健康局 | |
12 | 组织本村村民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 | 市委政法委 | |
13 | 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负责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市民政局 | |
14 |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 | 市民政局 | |
序号 | 履职主体 | 主责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指导部门 |
15 | 村级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团市委 市妇联 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 |
16 | 保护老年人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市民政局 | |
17 | 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市残联 | |
18 | 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9 | 宣传普及应急知识,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防灾减灾演练,组织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设立自然灾害信息员,协助做好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接收、传递,灾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参与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市应急管理局 | |
20 |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队 | |
序号 | 履职主体 | 主责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指导部门 |
21 | 村级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 | 增进民族共性、尊重和包容民族差异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 | 市民宗局 |
22 |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村民理事会民主议事制度,严格落实村民理事会职责。 | 《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 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 | |
23 | 组织村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市民政局 | |
24 | 组织村民对乡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驻村工作队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 市民政局 | ||
序号 | 履职主体 | 主责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指导部门 |
25 | 村务监督委员会 | 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服务单位在村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其主管单位或相关部门反映。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 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26 | 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 | 市民政局 | ||
27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管理村集体土地和财产,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职责和“三资”监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
大冶市村级组织协助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办理事项 | 具体协助工作内容 | 指导部门 |
1 |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协办) | 市残联 |
2 | 残疾人证办理 (协办) | 残疾人证首次申领(协办) | 市残联 |
3 | 残疾人证换证(协办) | 市残联 | |
4 | 残疾人证补领(协办) | 市残联 | |
5 | 残疾人证变更(协办) | 市残联 | |
6 | 残疾人证迁移(协办) | 市残联 | |
7 | 残疾人证注销(协办) | 市残联 | |
8 | 残疾人法律政策宣传咨询 | 残疾人法律政策宣传咨询 | 市残联 |
9 | 兵役登记服务 | 兵役登记服务 | 市人武部 |
10 | 交通安全宣传 | 交通安全宣传 | 市公安局 |
11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协办)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协办) | 市民政局 |
12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协办)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协办) | 市民政局 |
13 | 特困人员认定(协办) | 特困人员认定(协办) | 市民政局 |
14 | 老年人福利补贴(协办) | 老年人福利补贴(协办) | 市民政局 |
序号 | 办理事项 | 具体协助工作内容 | 指导部门 |
1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协办)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协办) | 市民政局 |
16 | 农村留守儿童信息采集 | 农村留守儿童信息采集 | 市民政局 |
17 | 困境儿童信息登记 | 困境儿童信息登记 | 市民政局 |
18 | 老年人福利补贴政策宣传咨询 | 老年人福利补贴政策宣传咨询 | 市民政局 |
19 | 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咨询 | 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咨询 | 市民政局 |
20 | 农村留守妇女信息采集 | 农村留守妇女信息采集 | 市民政局 |
21 | 农村留守老人信息采集 | 农村留守老人信息采集 | 市民政局 |
22 | 人民调解 | 人民调解 | 市司法局 |
23 | 村(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管理 | 村(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管理 | 市司法局 |
24 | 村(社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 | 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开展村(社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 市司法局 |
25 | 财政惠民政策宣传 | 财政惠民政策宣传 | 市财政局 |
26 | 就业信息服务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市人社局 |
27 |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含3个业务办理项:信息变更、单位信息审核、岗位信息审核) | 市人社局 | |
28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职业介绍 | 市人社局 |
序号 | 办理事项 | 具体协助工作内容 | 指导部门 |
29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职业指导 | 市人社局 |
30 | 创业开业指导 | 市人社局 | |
31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市人社局 |
32 | 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 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 市人社局 |
33 | 城居保政策宣传 | 城居保相关政策宣传咨询与解释 | 市人社局 |
34 | 城居保参保登记 | 参保登记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 | 市人社局 |
35 | 城居保变更登记 | 变更登记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 | 市人社局 |
36 | 城居保待遇申报 | 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市人社局 |
37 | 待遇申报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 | 市人社局 | |
38 | 城居保关系注销 | 城居保关系注销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 | 市人社局 |
39 | 城居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城居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人员信息核实与上报 | 市人社局 |
40 | 公共租赁住房 |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审核 | 市住建局 |
41 | 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协办) | 市住建局 | |
42 | 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协办) | 市住建局 | |
43 | 农村危旧房改造对象申报 | 农村危旧房改造对象申报 | 市住建局 |
序号 | 办理事项 | 具体协助工作内容 | 指导部门 |
44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 | 市农业农村局 |
45 | 出具农村村民建房书面意见(农村个人建房用) | 出具农村村民建房书面意见(农村个人建房用) | 市农业农村局 |
46 | 村民(居民)建房受理、申报、查勘 | 村民(居民)建房受理、申报、查勘 | 各乡镇(街道)农办和自规、城乡建设机构 |
47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变更事项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变更事项 | 市农业农村局 |
48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报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报 | 市农业农村局 |
49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申请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申请 | 市农业农村局 |
50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市农业农村局 |
51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服务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服务 | 市农业农村局 |
52 |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 市卫健局 |
53 | 人口计生政策宣传 | 人口计生政策宣传 | 市卫健局 |
54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市卫健局 |
55 | 健康教育 | 健康教育 | 市卫健局 |
56 |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 市卫健局 |
57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市卫健局 |
序号 | 办理事项 | 具体协助工作内容 | 指导部门 |
58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市卫健局 |
59 | 老年人权益保障 | 老年人权益保障 | 市卫健局 |
60 | 退役军人信息采集 | 退役军人信息采集 | 市退役军人管理局 |
61 |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传咨询 |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传咨询 | 市退役军人管理局 |
62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发放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发放 | 市应急管理局 |
63 |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申报 |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申报 | |
64 | 农村智能广播网(村村响)使用和管护 | 农村智能广播网(村村响)使用和管护 | 市融媒体中心 |
65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协办)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协办) | 市医保局 |
66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市医保局 |
67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市医保局 | |
68 | 基本医疗保险认定 | 门诊慢特病认定 | 市医保局 |
69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市医保局 |
70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市医保局 | |
71 | 常住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市医保局 | |
72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市医保局 | |
73 |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 市医保局 | |
74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市医保局 |
75 |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 开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 |
76 | 社会保险费缴纳 | 社会保险费缴纳 | 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 |
序号 | 办理事项 | 具体协助工作内容 | 指导部门 |
77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 |
78 |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 |
79 | 发票查询 | 发票查询 | 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 |
80 | 发票真伪鉴别 | 发票真伪鉴别 | 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 |
81 |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 |
82 |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 |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 | 市应急管理局 |
83 | 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处置 | 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处置 | 市应急管理局 |
84 | 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 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 市卫健局 |
85 | 社会安全事件处置 | 社会安全事件处置 | 市公安局 |
大冶市村级组织负面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具体工作内容 |
1 | 不得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社区)是否落实工作的主要依据。 |
2 | 不得强制要求村(社区)和村(社区)干部参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签到、打卡、刷分”,不得对参与度、任务量、完成率等进行排名、考核和通报。 |
3 | 不得要求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参加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组建的公务工作群组。 |
4 | 不得将村(社区)作为评定食品安全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整治非机动车,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等行政执法类的责任主体。 |
5 | 不得将村(社区)作为鉴定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拆除违章建筑,对违法搭建进行罚没,组织拆除农村已建新房的旧房以及废弃的闲置厂房,认定危房等级,强制危房户搬迁等拆迁拆违类的责任主体。 |
6 | 不得将村(社区)作为组织考察和洽谈招商项目,发展个体工商户等招商引资类的责任主体。 |
7 | 不得将村(社区)作为辖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和处罚,辖区商户、企业、工地、服务机构等单位消防和生产安全检查,农村病害山坪塘鉴定,非农村集体所有的村镇供水工程管护、交通劝导站的管理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安全生产类的责任主体。 |
8 | 不得将村(社区)作为燃煤及油烟整治,畜禽养殖关闭整治,河道整治、音响、施工等噪音投诉处理等环境整治类的责任主体。 |
9 | 不得将村(社区)作为占道经营管理,整治市容市貌处罚乱扔行为,市政道路的清理卫生、行道树的排危及道路沿线花木的养护等城市管理类的责任主体。 |
序号 | 具体工作内容 |
10 | 不得将村(社区)作为征收商业用房零散税费、核实业主申报的企业缴税等协税护税类的责任主体。 |
11 | 不得硬性要求村(社区)参加创建示范评比活动。 |
12 | 不得制定面向村(社区)的“一票否决” 事项。 |
13 | 不得就协助事项对村(社区)进行考核。 |
14 | 不得“一刀切”要求村(社区)就某项工作建立单独的活动场所。 |
15 | 不得要求村(社区)对应乡镇(街道)成立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等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机制)。 |
16 | 不得以加挂“室内牌”“房门牌”“电子牌”等形式变相增加村(社区)牌子数量,或以阵地建设为名要求各类展板、标识上墙。 |
17 | 不得要求村(社区)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出具证明。 |
18 | 不得将各职能部门入户走访居民和调查统计等工作任务转交给村(社区)。 |
附件2
湖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
规范及示意图
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工作,确保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
一、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挂牌
按照“一横四竖一标识”悬挂(见图1)。“一横”:党群服务中心,标识悬挂(张贴)在村党群服务中心大门上方或正面外部合适位置,名称为“××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醒目红字)。“四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分别悬挂在大门左右两侧。大门左侧悬挂村党组织标牌(白底红字)、村集体经济组织标牌(白底黑字),名称分别为“中国共产党××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名称以在相关部门登记的名称为准);大门右侧悬挂村民委员会标牌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标牌(白底黑字),名称分别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一标识”: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悬挂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
图1:湖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示意图
二、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标识牌设置
按照装修简洁、 陈设管用、服务群众的原则,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标识牌进行优化布置。
(一)综合服务大厅。有条件的村,可在大厅设置索引牌或在醒目位置设置1块插卡式机构名称牌,集中展示村综治工作站、便民服务站、退役军人服务站、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居民议事厅、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妇女和儿童之家等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牌,注明相关功能区域或房号及名称;在各楼层入口处,设置本楼层功能室分布图。
(二)功能标识牌。提倡“一室多用”“多室共用”,统筹整合相近的功能、服务,实现活动阵地、活动资源充分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功能室门口统一标注房号,原则上不再张贴(悬挂)标识牌。对只有部分村开展的创建、示范、试点等特色工作及目前覆盖面不大的工作,不作统一规范,经县(市、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纳入索引牌。
(三)制度牌。制度牌一般不上墙悬挂。需要群众知晓的制度,采取分类编印服务手册(折页)或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查询机展示,或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推送,方便党员群众随时查阅。
(四)奖牌、锦旗、创建(示范)类授牌等。原则上不再上墙悬挂,可在陈列柜(架)集中、有序展示。
附件3
湖北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1 | 亲属关系证明 (监护人证明、 逝者家属取款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有明确记载,依法依规需要开具证明的,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当查询户籍登记及变动轨迹信息后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及依法解除、变更亲属关系的除外);在户口登记之外的亲属关系,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曾用名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用名登记证明由需求单位发函公安机关回函,无需出具证明。 |
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更正证明 | 居民直接书面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及民族成份更正,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后审批。 |
4 | 居民养犬证明 |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犯案人员表现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6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8 |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9 | 出生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10 | 死亡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11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无感染新冠肺炎健康证明、意外伤害证明、意外伤害过程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无感染新冠肺炎健康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意外伤害过程由现场目击证人、现场录相、当事人证明。 |
12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13 | 生育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14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无工作证明) |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15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16 | 居民财产证明 (经济状况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住房情况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水电燃气报装过户证明、不在拆迁范围证明、公租房申请证明等)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
17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8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19 | 证件遗失证明 |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20 | 缴费票据遗失证明 | 收缴票据的部门和市场主体应查询缴费信息系统或存根,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证明,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证明材料。 |
21 | 转学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通过与教育、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证明材料。 |
湖北省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
清单指导目录(第二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1 | 名字错误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2 | 户口迁移证明 |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村级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3 | 健在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4 | 异地及行动不便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证明 | 利用手机 APP、人脸识别、指纹或其他方式进行认证 |
5 | 夫妻关系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6 | 分居证明 | 无须村级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7 | 购房时单身证明 | 无须村级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8 | 未成年人办理身份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9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无须村级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10 | 居民失业、待业证明 |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11 | 家庭困难、低收入证明 | 无须村级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12 | 经适、廉租房申请证明 | 无须村级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13 | 继承权公证证明 | 由公证机构调查核实出具 |
14 | 士兵或军属探亲证明 | 无须村级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附件4
湖北省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式样及办理流程
一、出具式样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
证明第号
--------------:
----------(姓名),身份证号码------------------,
系我村居民,依据---------------(法律法规),经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兹证明---------------------(证明事项),
用于办理-----------(证明用途)事务。
此证明有效期至----年----月----日。
年月日
(××村村民委员会印章)
本证明一式两份,村民委员会留存一份,居民持有一份。
二、办理流程
(一)居民因事需开具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办理。
(二)单位因事需开具证明,由办事工作人员带本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到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办理。
(三)本式样适用于一般事项,有特殊证明事项要求的,以涉及事项的相关部门(单位)制定的出具式样和办理流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