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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冶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细则》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1-01-26    文章来源:大冶市民政局

冶民政发〔2021〕4号

大冶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大冶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高新区民政办:

现将《大冶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冶市民政局

2021年1月22日

大冶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细则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精准认定救助对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25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鄂民政规〔2019〕1号),现制定大冶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健全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指标体系,进一步优化评估认定办法,规范评估认定方式,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困难群众兜底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客观。根据申请对象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统筹考虑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等情况,综合评估认定家庭实际贫困状况,精准认定我市困难对象。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实际、兜底保障工作特点和基层经办服务能力,设置合理的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指标,制定科学的评估认定办法。

坚持简便易行。健全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指标体系,规范评估认定指标的使用方式、条件,增强评估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方便基层经办人员操作执行。

三、收入评估认定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二年的人员;

3、被宣告失踪人员;

4、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5、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6、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中有经济收入来源的70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家庭收入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包括:

1、工资性收入计算。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有固定工作单位的,按照用人单位出具的凭证或银行发放记录计算收入;劳动年龄段内(16周岁-6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声明收入状况,未声明或声明收入明显偏低,不能提供个人有效收入凭证的,按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或参照行业评估标准进行评估。

2、经营净(纯)收入计算。包括承包土地,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相关有偿服务活动获得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有凭证的按收入凭证计算,无收入凭证的,按当地行业评估计算。

3、财产性收入计算。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签订有合同、协议的,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认定收入;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或者合同、协议数额明显偏低的,按照市场价格认定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及投资股息红利等金融性资产收益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收入,集体财产分红按照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收入。

4、转移性收入计算。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金、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粮食直补、土地流转、退耕还林补贴等。养老金(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人员遗属抚恤金,粮食直补、土地流转、退耕还林补贴按实际收入认定;赔偿金按照法律文书或者协议认定,其一次性补偿费在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下支出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月分摊计算;离婚家庭补偿费、赔偿费、子女的抚养费,按照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被赡(抚、扶)养人不与法定赡(抚、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应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应支付的赡(抚、扶)养费。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法定赡(抚、扶)养人收入×20%÷需赡(抚、扶)养的人数。赡(抚、扶)养人收入难以核准的,出嫁、改嫁的法定赡(抚、扶)养人应支付的赡(抚、扶)养费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5%计算,其他法定赡(抚、扶)养人应支付的赡(抚、扶)养费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50%计算。

对于法定义务人属于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无业重度残疾人、失联失踪人员、监狱服刑人员等,可认定为无经济负担能力。

(四)考虑不同类型对象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差异,以及家庭刚性支出情况,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核减收入(赡、抚、扶养费除外):

1、无劳动能力人员: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及以上在校接受本科阶段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未成年人;60周岁(含60岁)以上老年人;患视力一、二级残疾,肢体一、二级残疾,言语一、二级残疾,听力一、二级残疾,智力和精神一、二、三级残疾的重度残疾人;患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尿毒症、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严重烧伤、重症肌无力、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急性脑中风、严重心脏病、红斑狼疮、计划生育结扎后遗症等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重病患者,怀孕20周以上、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无法劳动的原则上不计算收入,实际有收入的,个人可支配收入按70%核减。

2、部分劳动能力人员:视力三、四级残疾,肢体三、四级残疾,言语三、四级残疾,听力三、四级残疾,智力和精神四级残疾的一般残疾人;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审批手续和长期治疗的慢性病人,个人可支配收入按50%核减。

3、不能全勤工作的人员: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症病人需要照护,其照顾护理人1人或家庭成员中申请前12个月内突发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费用达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家庭中的主要劳动能力人1人,个人可支配收入按50%核减。幼儿寡母单亲家庭中的主要劳动能力人1人,个人可支配收入按60%核减。

4、失独家庭中的主要劳动能力人1人,个人可支配收入按50%核减。

5、家庭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收入核减条件的,按核减标准高的一项执行。

(五)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义务兵按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等补助性资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颁发的见义勇为等各类非报酬性奖金;

6、居民各类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8、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0、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12、其他经市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财产评估认定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房屋、船舶、大型农机具以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对申请家庭前12个月(含当月)内家庭成员名下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一)家庭财产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1、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所有成员实际金额认定;

2、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3、基金按照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

4、住房、宅基地等按照《不动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用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登记的实际面积认定;

5、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等按照购置登记时的价值和数量认定;

6、出售、转让财产价格按照合同认定,无合同或者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根据市场价格认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符合财产状况规定: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

2、家庭成员名下有不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3、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普通民宅,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4、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5、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

6、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

7、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收入高于低收入标准的;

8、拒绝配合开展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的;

9、因突发困难,短时间内确实无法分割变卖的现有财产可不计为不符合财产的范畴;

10、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附则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冶市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冶民政发[2016]20号)同时废止。

大冶市困难家庭收入行业评估标准

一、经商类

行业名称

乡镇从业人员月平均收入(元)

城区从业人员月平均收入(元)

繁华地段门面

其余位置门面

繁华地段门面

其余位置门面

副食百货店

1100-1380

550-600

2200-2450

1100-1380

粮油店

1100-1380

550-600

2200-2450

1100-1380

服饰店

1100-1380

550-600

2200-2450

1100-1380

车辆修理配件店

1100-1380

550-600

2200-2450

1100-1380

农资店

1100-1380

550-600

2200-2450

1100-1380

文具店

1100-1380

550-600

2200-2450

1100-1380

废品收购店

800-900

400-450

1600-1800

800-900

固定摊点卖菜、鱼、肉等

800-900

400-450

1600-1800

800-900

做早点

800-900

400-450

1600-1800

800-900

开夜市

1100-1380

550-600

2200-2450

1100-1380

美容美发

1100-1380

550-600

2200-2450

1100-1380

提篮小卖

300-400

500-600

临时地摊

300-400

500-600

其他

1100-1380

550-600

2200-2450

1100-1380

二、务工类

建筑业

木工

2100-2500

家政业

保洁工

1380-1500

架子工

2100-2500

保姆

1380-1500

模板工

2100-2500

月嫂

2000-2500

油漆工

2100-2600

擦皮鞋

900-1200

钢筋工

2100-2600

水电安装

1500-2000

泥工

1500-1800

搬运工

1000-1500

焊工

2000-2500

服务业

营业员

1225-2000

机械操作工

1500-1800

理发师

1500-2000

绿化工

1750-2000

洗头工

1380-1500

付工

1000-1800

洗车工

1380-1500

运输业

汽车驾驶员

2000-2500

厨师

2000-2500

出租车代班

1500-2000

配厨

1380-1500

工程车司机

3000-3500

服务员

1380-1500

面拖车载货

2000-2500

洗碗工

1380-1500

面包车营运

2000-2500

门卫

1380-1500

摩的司机

1200-1500

缝补、配件

750-1000

汽车修理

1500-2000

学徒

1380-1500

其它非固定工种

900-当年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