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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冶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7-28    文章来源:大冶市民政局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根据市纪委监察建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奖补资金使用,全面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大冶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大家遵照执行。

大冶市民政局

2022年9月22日

大冶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奖补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目前我市农村和社区普遍存在的养老难问题,根据《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冶政发〔2015〕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养老服务设施是指由各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新建或利用闲置资源改扩建,以解决60岁以上空巢和高龄老人基本生活和娱乐活动为目的,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文化娱乐、法律援助和日间照料的基本服务场所,坚持村(社区)主办、自主参与、互帮互助、量力而行、政府扶持为原则的村(社区)老年人互助照料养老服务模式,包含老年人活动中心,幸福食堂,老年人服务站等各种形式为老人服务的场所设施。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指导和验收,并给予适当的建设补贴;负责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行指导,并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乡镇(街办)民政办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设施的申报、审核和运营监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日常运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尊重、关心、爱护老人,严禁任何形式的虐待、歧视老人行为,切实保障老人在养老服务设施活动期间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五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经济能力新建或有闲置学校、老年活动中心、农村中心户房屋,党建活动室、敬老院、农家书屋、社区活动场所、公共服务设施等适合改建成养老服务设施;

(二)留守老人、高龄困难老人较多,老人服务需求强烈,老年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建制村或者较大的自然湾;

(三)村(社区)积极性高,班子团结,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村集体经济条件较好,老年协会组织健全,具有详细可行的建设和运行方案,能按期完成建设工作,并能确保长效运行。

第六条  养老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1.所有养老服务设施提倡独立建筑或整合周边资源利用闲置公用房开展养老服务,最低有3间独立房间可供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饮食、娱乐等基本服务,可一室多用。

2.城区范围内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农村范围内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对于我市范围内积极为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的设施建设面积可适当放宽标准。

3.养老服务设施要满足老年人的基本日常活动需求,合理布局休息室、娱乐室、图书室、谈心室、保健室、电视室、室外活动场所、厨房,根据实地情况最低要满足3个及以上的养老服务功能,配置设施设备包括空调、电视、适宜老年人的健身康复器材、基本炊具及用餐设备,棋牌、书画等文化娱乐工具,一定数量的书籍、报刊杂志。场所建成后,统一悬挂牌匾及相关制度,方可对外开展养老活动。

4.建立幸福食堂或爱心食堂为老年提供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可不受上述条件制约,需按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老年人助餐服务指导意见》开展养老服务。

5.群众认可度高、辨识度高的其它类的养老服务设施在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前提下可不受最低有3间独立房间的限制,但必须是独立建筑且要能提供2个及以上的养老服务功能。

6.经济条件较好的村(社区)也可参照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自行新建。

第七条  养老服务设施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在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近建设,方便老年人接受医疗康复等服务。

第八条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奖补明细:按实际建设费用的50%给予建设补贴,总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建设费用包含主体建设、装修改造、设施设备采购等一切用于项目建设的相关费用。

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奖补明细:按实际建设费用的50%给予建设补贴,总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8万元。建设费用包含主体建设、装修改造、设施设备采购等一切用于项目建设的相关费用。

幸福食堂奖补明细:按实际建设费用的50%给予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建设费用包含主体建设、装修改造、设施设备采购等一切用于项目建设的相关费用。

其他类养老服务设施奖补明细:按实际建设费用的50%给予建设补贴(社区最高不超过8万元、村最高不超过5万元)。建设费用包含主体建设、装修改造、设施设备采购等一切用于项目建设的相关费用。

上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按照上级资金奖补标准予以专项补贴,不受本细则限制。

第九条  各养老服务设施在正式建设前,所属村(社区)要及时向乡镇(街办)民政办提出申请,民政办在实地查看情况后,在规定时间向市民政局提交申请报告,民政局审批备案后,纳入建设计划。市民政局在每年3月份集中受理各乡镇(街办)民政办提交的建设申请,在每年11月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养老服务设施方可运营。

第十条  养老服务设施不得利用年老特点,欺诈老人、从事传销等非正常活动。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养老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性质,实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方向。提供的服务应以无偿和低偿为原则,为老年人提供的休闲娱乐、图书阅览、知识讲座、聊天谈心、法律维权、志愿者服务等公益类项目以及健身、康复器材设备使用等实行零收费。为老年人提供的日间委托照护服务、就餐、配送餐、家政等服务,可根据服务成本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行应当遵循政府资助、民政牵头、乡镇(街办)主抓、村(社区)主办、社会参与的原则。运营资金采取集体筹措、个人缴纳、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的方法解决。市民政局在每年11-12月份集中受理各乡镇(街办)民政办提交的运营补贴申请和申报资料,对运营规范的养老服务设施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中按年给予运营奖补。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由具有一定实力的养老机构运营管理;

2.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承担运营管理;

3.由村(社区)管理,村(社区)老年人协会或村“五老”协会承担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4.其他运营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在建筑、卫生、防疫、消防、防灾减灾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安全运营义务,切实做好防火、防电、防摔、防传染病等工作,保障老年人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养老服务设施资金使用实行民主管理、公开透明、定期公布等方式,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运营补贴奖补标准:

为鼓励养老服务设施正常运营,每年年底由各乡镇(场)民政办向市民政局报送运营良好养老服务设施,经市民政局资料审核合格后可按每天300元标准进行运营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补资金可用于人员工资、日常运营产生的水电费、网络费、采购必备的设施设备等养老服务设施日常运转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支付。

幸福食堂运营奖补标准参照《黄石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对社会化运营中心按每个每年 5 万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的奖补标准执行。奖补资金可用于人员工资、日常运营产生的水电费、网络费、采购必备的设施设备等养老服务设施日常运转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支付。

农村幸福院奖补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补资金可用于人员工资、日常运营产生的水电费、网络费、采购必备的设施设备等养老服务设施日常运转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支付。

其它类养老服务设施由各乡镇(场)民政办向市民政局报送运营良好养老服务设施,经市民政局资料审核合格后,参照每天300元的标准进行运营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补资金可用于人员工资、日常运营产生的水电费、网络费、采购必备的设施设备等养老服务设施日常运转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支付。

上级养老服务运营奖补项目按照上级资金奖补标准予以专项补贴,不受本细则限制。

(三)经民政部门不定期抽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运营补贴发放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1.弄虚作假报送资料;

2.设备设施损坏未及时修缮或添置,不能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娱乐需求;

3.长期不运营出现关停现象的。

第四章 职责和责任

第十七条  村(社区)对辖区内的养老服务设施负主体责任,应按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建好,制定好运营方案和相关制度,保证安全运行健康有序。各乡镇(街办)民政办负监管责任,负责监督辖区内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各项工作。对不按规定运营或停运的养老服务设施,各乡镇(街办)民政办要及时介入,解决矛盾,理顺关系,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办)民政办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要求,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高效。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办)民政办要每半年对已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加盖公章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实行不定期抽查、评估考核,通过争创养老服务设施示范村(社区)、提档升级等活动的开展,适时落实“以奖代补”政策。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设施在建设和管理存在以下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项目批准后,推延项目建设或项目建成后改为其他用途的;

2.未建立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且未按照规定对老年人开放的;

3.挪用、转让或长期出租养老服务设施场地或挪用、侵占养老服务设施财产的;

4.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伤亡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5.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6.其他违反本细则及相关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细则均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大冶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审批表

2.大冶市新建养老服务设施检查验收表

3.大冶市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申报表

4.大冶市养老服务设施日常巡查记录表

附件1

大冶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

电话

辖区内总人口

60周岁老年人口数据

项目申请报告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村(社区)

申报意见

年  月  日

乡镇(街办)民政办意见                              

年  月  日

市民政局

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大冶市新建养老服务设施检查验收表

检查时间: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新建  ○

改建  ○

项目地点

房屋性质

闲置学校○

老年活动中心○

农村中心户房屋○党群活动室○

敬老院○

农家书屋○

社区活动场所○

公共服务设施○

祠堂○

其他房屋○

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投入资金

情况

总投入资金      万元,其中工程建设类资金       万元,设备设施购置资金       万元。

功能室

配置基本情况

娱乐室:○是   ○否  电视室:○是   ○否

图书室:○是   ○否  休息室:○是   ○否  

谈心室:○是   ○否  保健室:○是   ○否

室外活动场所:○是   ○否  厨房:○是   ○否

其他:                                         。

养老设施建筑总面积为       平方米。

初步验收意见

检查小组成员签名

附件3

大冶市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申报表

乡镇(场)民政办(盖章):                               申报时间:

序号

养老服务设施名称

运营情况

申报运营补贴资金

附件4

大冶市养老服务设施日常运营检查验收表

检查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负责人及电话

检查内容

1. 牌子、制度上墙情况:○是   ○否

2.功能室配置基本情况:      室      场      厨,

建筑面积         平方米,活动面积         平方米,其中:

娱乐室:○是   ○否  电视室:○是   ○否

图书室:○是   ○否  休息室:○是   ○否  

谈心室:○是   ○否  保健室:○是   ○否

室外活动场所:○是   ○否  厨房:○是   ○否

3.服务设施配备情况:

空  调:○是   ○否   电风扇:○是   ○否

电视机; ○是   ○否   投影仪:○是   ○否

麻将机: ○是   ○否   棋牌桌:○是   ○否   

饮水机: ○是   ○否   冰  箱:○是   ○否   

健身器材:○是 ○否   音  响:○是   ○否

床:    ○是   ○否   取暖器:○是   ○否

其他:

初步巡查意见

被检查对象签字及盖章

检查小组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