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民政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大冶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10-25    文章来源:大冶市民政局

冶民政发〔202215

关于印发《大冶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社会组织:

现将《大冶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落实。

大冶市民政局

202261

大冶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挥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冶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全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主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专业团队管理、社会公众受益”的运营模式。对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努力打造成为社会效果明显、推广意义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及其党组织的集聚基地和培育摇篮,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 功能及服务

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公益志愿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出壳成型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的培育扶持,提高自身能力,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党建引领示范。建立社会组织党员活动指导工作室,为社会组织提供开展党务咨询与政策宣讲、党建活动开展指导。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促进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做到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双孵化、双推进。

(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专业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专业培训,提高社会组织项目管理、品牌塑造、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能力,帮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引导依法活动,按章办事、诚信自律、倡导和推动行业自律。

(五)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建立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开设社会组织大讲堂、参观学习、公益沙龙等途径和方式,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类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加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能力建设。

(六)公益服务项目支持。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引导社会组织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协助开展策划、申报组织、执行督导等工作,并进行跟踪督导,推动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提升。

(七)社工人才培训基地。提供社工人才学习、培训等平台,培养本土专业化社工人才,为社工人才和志愿者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八)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市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第四条孵化基地提供的服务形式:

(一)专项服务。通过专职工作人员及聘请社工专家,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团队内部建设、项目申报、项目策划、活动举办、财务托管、年检等方面提供协助。

(二)硬件服务。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会议场地,电话网络等一般办公场所需要的基础服务设备、设施并维护场地管理。

(三)项目扶持。对已入驻孵化基地、发展较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扶持。

(四)其他社会组织孵化培育过程中所需要的临时性支持或服务。

第五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运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公开引进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

第六条孵化基地着力在社会治理、社会事务、志愿服务等领域,重点孵化培育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服务类、养老服务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形成一批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主要针对三类社会组织。

(一)萌芽型社会组织。处于萌芽状态的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具有一定规模、公益、社会影响力较大、民众需求多、发展前景好的社会组织。

(二)初创型社会组织。已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三)发展型社会组织。是具有一定发展优势并能体现地方特色的社会组织。

批准入驻的社会组织数量根据基地实际容纳面积而定。


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七条  大冶市民政局为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部门。主要负责:

(一)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单;

(二)管理孵化基地运营经费;

(三)研究审核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对入驻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

(四)协调入驻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面的联系;

(五)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监督和管理,跟踪调查孵化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孵化基地的社会效益。

第八条孵化基地第三方运营机构为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一)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驻申请,按规定收取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入驻手续;

(二)建立健全孵化基地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社会组织入驻、中(终)期评估标准与细则,研究规划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

(三)为入驻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发展规划、项目策划、活动举办,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提升能力建设。协助为入驻组织提供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等服务;

(四)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孵化基地运营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每年对入驻社会组织孵化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每半年对孵化基地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向民政部门汇报孵化基地运营情况并接受监督;

(六)完成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管理规则

第九条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围绕社会事务、志愿服务等领域,惠及民生的社会服务类、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公益服务类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以及其他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的社会组织。

第十条已登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两年中曾受过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两年中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账户、管理混乱的;

(五)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第十一条意向进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向孵化基地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申请书,包括申请原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概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业务范围等;

3、组织章程、组织机构负责人员名单;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5、财务年度报表;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的审定分为受理、评审和公示三个环节:

(一)受理。第三方运营机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驻申请,按规定接收有关申请材料。

(二)评审。市民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社会组织的入驻申请进行评审,主要对其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组织资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将审定是否同意进驻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公示。市民政局将评审通过的拟入驻名单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对拟入驻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民政局提出。市民政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同意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向其发出入驻通知书,由孵化基地运营机构与其签订孵化协议书,办理相关入驻手续,签订合作协议后,入驻的社会组织应于1个星期内完成进驻,并按照协议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孵化基地实行“公开招募入驻评审培育孵化出壳评估”的工作模式,确保孵化基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和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

第十五条已入驻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大冶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安排工作人员驻点办公,每年开展不少于6次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孵化基地;

(五)涉及机构变更、注销行为的,应及时到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六)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入驻组织,孵化基地有权按《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的相关条款处理或终止孵化。

第十六条入驻的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为2年,在孵化期内,接受市民政局的管理。对于确需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年,与运营机构签订延期孵化协议。履行期终止后1个月内,接受孵化的社会组织应向市民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孵化情况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孵化期满后需要继续进驻的社会组织应重新提出申请,孵化基地运营机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驻期间活动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是否延续合作协议的意见,报送市民政局决定。在同等条件下,原进驻社会组织享有进驻优先权。

第十八条入驻的社会组织经评估并达到了如下持续健康发展要素之一后可以申请“出壳”:

(一)经孵化基地评估或社会组织自我评定,该组织基础条件完善、内部治理健全、活动开展正常、社会评价良好,能够较好地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

(二)孵化协议期满而未能续约的,社会组织应按照协议约定“出壳”;

(三)入驻的社会组织提出主动“出壳”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协议,并在1个星期内搬出孵化基地:

(一)入驻通知发出后一个月内未正常进驻的;

(二)入驻后一年内未开展正常活动的;

(三)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四)出勤率和活动次数达不到要求的;

(五)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规定的;

(七)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要对运营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开展中期评估、结项评估等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运营机构今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一条孵化基地的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日常运营管理经费和扶持社会组织孵化项目的培育经费,孵化基地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规、严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大冶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