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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冶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10-25    文章来源:大冶市民政局

冶民政发〔2021〕28号


关于印发《大冶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高新区:

现将《大冶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大冶市委组织部 中共大冶市委政法委 

大冶市民政局 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6日


大冶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央、省委、黄石市委有关规定和《中共大冶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的决定》(冶发〔2020〕5号)、《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冶办发2020〕16号)、《黄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黄民政发202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东风路街道、罗家桥街道、东岳路街道、金湖街道的社区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市统一招聘、街道统一管理、社区统一使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承担下列基本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居民自觉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抓好社区党的建设,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协助街道及市职能部门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四)推动共驻共建,动员居民群众、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促进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五)组织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增进民族团结、邻里和睦。

(六)落实“岗在网格(小区)、重在服务、责在连心”机制,联系服务居民群众,积极回应解决居民群众的意见诉求。

(七)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评议,组织社区居民对街道和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八)完成街道按规定委托的事项和社区交办的其他任务。

街道、社区党组织制定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社区党组织会同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合理分工、统筹使用。社区党组织书记领导社区全面工作,负责社区党建工作;社区居委会主任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实行“一肩挑”,负责居委会全面工作;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建工作,完成分工任务; 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社区治理等工作,完成分工任务:其他党组织、居委会委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和分工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原则,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辖区单位数量及特定人群服务对象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员额管理。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一般由59人组成。原则上,社区居民3000户以下的不超过5名,3000-4000户的不超过6名,4000-5000户的不超过7名,5000户以上的不超过8,最多不超过9名职数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审核确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照400-800户配1人的标准配备,原则上按社区网格划分进行配备,确保每个网格有1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各街道具体员额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按照街道总量控制,平均每人服务管理户数不低于430户的标准确定,各社区具体员额由各街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选任招聘与退出

第五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报街道党工委同意后任职。确有必要时,由市委组织部研究后,街道党工委可以指派社区党组织书记或者副书记。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由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后由街道统一管理,社区统一使用。

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享有公民政治权利;具有良好的品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从事社会工作、社区建设、基层治理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者具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具备具体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对通过招聘方式配备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试用期筛选机制,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内发放基本报酬,享受社会保险。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在一个月内完成聘用工作。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程序予以解聘。

第八条  为提高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对于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红色物业从业人员中的优秀大学生、退役军人等人员,可优先推荐参加社区工作者选任或招聘。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辞去职务,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并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其他社区工作者辞职的,一般应在辞职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街道提出辞职申请,街道应当在30日之内作出回复处理。同意其辞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教育培训

  建立以初任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工作者培训体系。按照分层分类原则,具体培训工作由市级和街道组织、民政、人社部门结合社区治理工作需要和社区工作者具体情况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  、街道两级应当分别组织新当选的社区“两委”成员和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集中开展初任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3天,重点加强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岗位职责、履职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十  社区工作者岗位培训应突出实践性、针对性,通过跟班学习、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形式,提高其依法办事、执行决策和服务居民的能力。市级每年重点对社区“两委”成员进行全员轮训;街道每年重点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全员轮训。

社区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市级或者市级以上组织的集中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  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逐步扩大持证社区工作者的比例,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原则上,社区“两委”成员应在一届任期内(5年)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下次换届时是否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将作为候选人条件之一。


第四章履职管理

第十  事业编制管理之外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社区工作者,应与街道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其中,社区“两委”成员签订与法定任期相同时长的劳动合同,一届一签;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一般签订为期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原则上与本届社区“两委”任期相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  以街道为主体,建立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学习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薪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情况。社区主要负责人档案由市人社局统一管理。

第十  实行社区全响应服务制度。在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确保满足居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作时长,建立轮休、弹性工时制度,并通过预约等形式不间断、全响应服务社区居民。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社区要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提供正常服务。

第十 探索创新“驻点服务”、“80365”等社区工作法,建立并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站 “全岗通”工作模式,逐步实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一窗受理、一站服务”,社区工作者“一专多能、全岗通用”。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AB角工作制、代办服务制等各类服务制度,规范事项办理,提升服务水平。社区应设立并公开服务电话,在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室外醒目位置设立意见建议信箱,畅通居民群众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方便居民群众办事。

十八  建立完善社区矛盾预防化解机制。积极引导居民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托、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加强对社区困境人员和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引导、支持专业人员在社区纠纷调解和信访化解中发挥积极作用。社区遇有突发事件、矛盾纠纷等情况,社区工作者应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做到琐事不出网格、小事不出社区。

十九  实行社区工作者履职纪实制度,社区党组织每季度一评鉴。市级统一印制《社区工作者工作纪实簿》,由社区工作者认真、如实填写,记载平时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和工作完成情况。履职纪实情况作为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评价重要依据。

二十  街道、社区党组织加强对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各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确需借调的,须经街道研究同意并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且借调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十一  社区“两委”换届或社区主要负责人离任,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章 网格化服务管理

二十二  落实“岗在网格(小区)、重在服务、责在连心”工作机制和网格楼栋包保责任,每个网格明确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从事网格服务管理工作;社区“两委”成员分片包保网格,重点做好特困人员、独居老人、困境儿童等特殊家庭的走访慰问和关爱服务,网格员日常网格服务的监督和重大专项工作的落实,处置突发事件、化解矛盾纠纷。

二十三  将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融入社区治理,整合并发挥从事网格服务管理的社区工作者在社区治理中的综合作用、全科作用。从事网格服务管理的社区工作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采集网格内各类服务管理基础信息,及时收集、实时上报社情民意;参与平安建设,协助排查网格内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重点人群等风险隐患,跟踪问题整改;对网格内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或配合做好矛盾纠纷分级分类化解,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诉求,协助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对网格内有需求的群众,特别是困境人员、特殊群体,提供代办服务;其他需要社区依法协助承担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十四  从事网格服务管理的社区工作者应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实行弹性工作时间,保守工作秘密。在网格内履职时,应持证上岗,主动、热情服务群众;合理安排入户调查时间,实行错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工作制度。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违反规定泄露工作中所掌握的各项基础信息以及服务管理对象的个人隐私。


第六章 考核

二十五  按照 “客观公正、突出实绩、简便易行”原则,以社区工作者的实际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考核社区工作者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实行事业岗位管理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另有规定需另外考核的,按其规定进行考核。

二十六  平时考核由社区党组织负责, 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工作考勤、入户走访和服务居民等方面情况,主要采取查阅被考核对象工作纪实簿、专项工作检查、考勤、服务对象评价等方式进行,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平时考核结果占年度考核分值的60%,年终考核结果占年度考核分值的40%。

二十七  年度考核由街道统一组织,安排街道包保干部、居民代表、社区第一书记和驻社区单位代表组成考评委员会具体负责考评工作。

二十八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具备思想政治素质高、爱岗敬业、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清正廉洁等条件。其中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20%,本社区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社区工作者优秀等次比例可上浮5%

二十九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个人考核登记表。社区工作者本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填写《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撰写年度个人述职报告。
    (二)民主评议。考评委员会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组织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和社区工作者进行民主评议。对社区正职的考核可增加个别谈话环节。

(三)领导评鉴。社区正职由街道党工委负责人评鉴。其他人员由社区党组织书记综合平时考核、民主评议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写出评语,提出改进提高的意见建议。

(四)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社区正职的考核等次由街道统一评比,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其中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20%,参照事业岗位管理的社区正职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规定执行。考评委员会以民主评议结果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日常考核、个人述职、受奖惩和被投诉等情况,提出社区正职以外其他人员的考核等次建议,按分配名额推荐优秀等次人选。
    (五)公示、确认和备案。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社区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等次,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选进行公示,接受居民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考核等次确定后,应由考核对象在《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存档。街道应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市委组织部、民政局备案。

三十  社区工作者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街道申请复核和申诉,由街道核查并给予答复。

三十一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年度绩效报酬。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扣减不低于10%的年度绩效报酬。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减不低于30%的年度绩效报酬。

三十二  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未超过半年的,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全年请假天数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社区工作者,不进行年度考核;累计天数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但不超过半年的社区工作者,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社区工作者接受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暂不参加本年度考核。结案后,由街道根据处理结果,确定是否参加考核。受党纪或政务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社区工作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职业发展

三十三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发展体系。根据工作岗位、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资格水平等综合因素,设置正职、副职、委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四类岗位共18级的等级序列,形成职业发展体系,其中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为1-12级,委员为3-14级,副职为5-16级,正职为7-18级。

社区工作者每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晋升1个岗位等级。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对应岗位等级晋升所需年限缩短1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对应岗位等级晋升所需年限延长1年。社区工作者岗位发生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岗位等级。

三十四  坚持梯队培养原则,形成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两委”委员—社区“两委”副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的成长链条。

三十五  拓宽优秀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通道。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力度。按照省委、黄石市委统一部署,建立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事业岗位管理制度。

市级应面向社区“两委”成员的定向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对在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获得黄石、大冶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社区工作者,以及任职期间所在社区获得黄石、大冶市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和黄石、大冶市级以上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等称号的社区主要负责人,应适当放宽条件予以优先。注重把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选拔到街道领导岗位。


待遇保障

三十六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社区“两委”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分别以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0.9倍为基础薪酬标准,将岗位等级第6级设置为基准薪酬系数1,薪酬系数每上升一级增加0.03,每下降一级减少0.03,社区工作者的对应岗位等级应发薪酬为本岗位等级薪酬系数乘以基础薪酬标准。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的人均薪酬水平逐步达到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形成正常增长机制。

三十七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基本薪酬占本岗位等级应发薪酬的70%,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占本岗位等级应发薪酬的30%,由街道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配,适当拉开差距,奖勤罚懒、优绩优酬,不搞平均主义。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社区工作者,发放一次性奖金2000元。

三十八  补充津贴由主职津贴、职业津贴两部分组成。按照社区“两委”正职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主职津贴。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按照助理社会工作师每月100元、社会工作师每月2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职业津贴。

三十九  街道按照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严格按照社区工作者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足额缴纳。各街道为社区工作者全员缴纳公积金,缴费基数严格按照社区工作者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个人和单位公积金原则上按12%的比例缴存。

四十    关心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按规定发放女职工卫生费,参照街道干部标准定期组织体检,建立社区工作者调休轮休制度,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提倡依法申请加入本社区工会组织,享受工会会员福利。


  奖惩措施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优秀社区工作者,营造重视、关心、支持社区工作者的良好氛围。对获得功勋荣誉、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的社区工作者,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分别高定4个、2个、1个等级。

鼓励高学历人才进入社区工作,根据受教育程度适当高定岗位等级,对取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分别提高岗位等级 1 级、2 级、4 级。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连续3年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的;涉黑、涉毒、吸毒、被判处刑罚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严重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舆情影响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需要退出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社区工作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并依法依规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社区“两委”成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责令其辞职,社区居委会成员不辞职的应依法启动罢免程序;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予以辞退。

社区“两委”成员有以上情形的,依法依规启动免职或罢免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社区“两委”成员换届不再继续提名或在换届选举中未当选,且不再聘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以及任职期间被终止职务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有事业编制身份的社区工作者有以上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市级层面建立由组织、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街道负责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