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民政发〔2020〕7号
关于印发《大冶市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高新区民政办,各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
为全面保障我市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运行,促进我市养老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大冶市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细则,不断规范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管理。
大冶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23日
大冶市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
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目前我市农村和社区普遍存在的养老难问题,根据《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冶政发〔2015〕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由各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新建或利用闲置资源改扩建,以解决60岁以上空巢和高龄老人基本生活和娱乐活动为目的,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文化娱乐、法律援助和日间照料的基本服务场所,坚持村(社区)主办、自主参与、互帮互助、量力而行、政府扶持为原则的村(社区)老年人互助照料养老服务模式。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指导和验收,并给予适当的建设补贴;负责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行指导,并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乡镇(街办)民政办负责本辖区内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的申报、审核和运营监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的建设、日常运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尊重、关心、爱护老人,严禁各种形式的虐待、歧视老人行为,切实保障老人在日间照料中心活动期间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经济能力新建或有闲置学校、老年活动中心、农村中心户房屋,党建活动室、敬老院、农家书屋、社区活动场所、公共服务设施等适合改建成日间照料中心,每个城乡日间照料中心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
(二)留守老人、高龄困难老人较多,老人服务需求强烈,老年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建制村或者较大的自然湾;
(三)村(社区)积极性高,班子团结,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村集体经济条件较好,老年协会组织健全,具有详细可行的建设和运行方案,能按期完成建设工作,并能确保长效运行。
第六条 日间照料中心设置标准: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设置“四室一厨”,即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图书学习室、健身康复室和厨房。配置设施设备包括空调、电视、适宜老年人的健身康复器材、基本炊具及用餐设备,棋牌、书画等文化娱乐工具,一定数量的书籍、报刊杂志。具备条件的,应安装应急呼叫系统。场所建成后,统一悬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牌匾及相关制度。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原则上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服务场所要达到“六室一场”:娱乐室、图书室、休息室、谈心室、电视室、保健室和室外活动场所。普遍做到“七有”:即有音响和影像设备、有图书报刊、有体育健身器材、有安全卫生的洗手间、有洁净的饮用水。场所建成后,统一悬挂“××村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牌匾及相关制度。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社区),也可参照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自行新建。
第七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休息室应当与娱乐用房和辅助用房做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扰。
第八条 日间照料中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在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近建设,方便老年人接受医疗康复等服务。
第九条 新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及补贴标准: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规模、设备设施、服务范围、服务项目等,验收方式主要包括资料报送、实地查看、调查询问等。
(一)优秀等级需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规模较大(400平方米以上),场所设置规范,能够满足老年人活动需求;
2.设备设施齐备;
3.服务范围内村(社区)人口达500人以上,且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100人以上;
4.服务项目除娱乐之外,还包括护理康复或看护照料。
验收评定为优秀的,分别补贴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建设经费4-5万元或7-8万元。
(二)合格等级需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规模适中(300平方米—400平方米),场所设置达标,能够满足老年人活动需求;
2.设备设施较齐备;
3.服务范围内村(社区)人口达300人以上,且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50人以上;
4.服务项目以娱乐为主,具备提供日间看护照料条件。
验收评定为合格的,分别补贴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建设经费3-4万元或5-6万元。
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小组提出指导意见,限期改进,二次验收合格的项目不评定为优秀,二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取消当年建设补贴发放资格。
第十条 各日间照料中心在正式建设前,所属村(社区)要及时向乡镇(街办)民政办提出申请,民政办在实地查看情况后,在规定时间向市民政局提交申请报告,民政局审批备案后,纳入建设计划。市民政局在每年的3月份集中受理各乡镇(街办)民政办提交的建设申请,在每年的11月份开展当年新建日间照料中心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日间照料中心方可挂牌运营。
第十一条 日间照料中心宜设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必要的生活服务、娱乐、健身、安全消防等相关设施,并安装取暖、降温设备。
第十二条 日间照料中心以提供集中式的日间照料为主,一般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饮食、娱乐等基本服务。
第十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文体活动,活跃老年人生活,愉悦老年人身心。不得利用年老特点,欺诈老人、从事传销等非正常活动。
第十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要接受养老基础知识技能的培训,要引入社会工作理念,最终实现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应当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性质,实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方向。提供的服务应以无偿和低偿为原则,为老年人提供的休闲娱乐、图书阅览、知识讲座、聊天谈心、法律维权、志愿者服务等公益类项目以及健身、康复器材设备使用等实行零收费。为老年人提供的日间委托照护服务、就餐、配送餐、家政等服务,可根据服务成本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行应当遵循政府资助、民政牵头、老龄指导、乡镇(街办)主抓、村(社区)主办、社会参与的原则。运营资金采取集体筹措、个人缴纳、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的方法解决。市民政局在每年11月份集中受理各乡镇(街办)民政办提交的运营补贴申请和申报资料,市民政局每年不定期对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情况进行抽查,对运营规范的日间照料中心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中按年给予运营奖补。
第十七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由具有一定实力的养老机构运营管理;
2.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承担运营管理;
3.由村(社区)管理,村(社区)老年人协会或村“五老”协会承担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4.其他运营管理方式。
第十八条 日间照料中心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凡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老人,必须治疗康复后方能准入。在老人准入后,日间照料中心应与老人及其家属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为老人建立档案。
第十九条 日间照料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在建筑、卫生、防疫、消防、防灾减灾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安全运营义务,切实做好防火、防电、防摔、防传染病等工作,保障老年人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日间照料中心要依托村老年人协会开展工作,至少应配备2名工作人员,包括1名管理兼服务人员和1名炊事人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工作人员要热爱养老事业,并在醒目位置公开姓名、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 日间照料中心资金使用实行民主管理、公开透明、定期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运营补贴发放标准:
(一)优秀等级需具备的条件:
1.配有1名村(社区)老年协会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炊事人员;
2.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花名册、留守老人花名册、高龄老人花名册,有被服务老年人健康档案、老年人委托服务协议和工作人员花名册,并与医疗机构建立有应急救治方案;
3.有齐全的生活、娱乐休闲、取暖纳凉、消防安全设施,能让老人开展文娱活动;
4.全年正常运营,活动记录完整,未发生安全事故;
5.月均日间照料服务老人20人(含)以上。
年终评估为优秀的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每年分别给予运营补贴2万元或3万元。
(二)合格等级需具备的条件:
1.配有1名村(社区)老年协会兼职管理人员和1名炊事人员;
2.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花名册、留守老人花名册、高龄老人花名册,有被服务老年人健康档案、老年人委托服务协议和工作人员花名册;
3.基础的生活、娱乐休闲设施使用状态良好;
4.全年正常运营,活动记录完整,未发生安全事故;
5.月均日间照料服务老人5人以上、20人以下。
年终评估为合格的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每年分别给予运营补贴1万元或2万元。
(三)经民政部门不定期抽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运营补贴发放资格。
1.日间照料中心人员配备不足;
2.老年协会未发挥作用;
3.设备设施损坏未及时修缮或添置,不能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娱乐需求;
4.月均日间照料服务老人不满5人的;
5.长期不运营出现关停现象的;
6.全年运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
第四章 职责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社区)对辖区内的日间照料中心负主体责任,应按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建好日间照料中心,制定好运营方案和相关制度,保证安全运行健康有序。各乡镇(街办)民政办负监管责任,负责监督辖区内的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安全各项工作。对不按规定运营或停运的日间照料中心,各乡镇(街办)民政办要及时介入,解决矛盾,理顺关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办)民政办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要求,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高效。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办)民政办要每季度对已建成的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加盖公章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不定期对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行实行不定期抽查、评估考核,通过争创日间照料示范村(社区)、提档升级等活动的开展,适时落实“以奖代补”政策。对设施完善、老人需求基本满足、管理到位、服务规范、运行良好的日间照料中心,按照奖补政策及时兑现奖补资金和政策;对运行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不高的日间照料中心,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营。
第二十六条 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在建设和管理存在以下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项目批准后,推延项目建设或项目建成后改为其他用途的;
2.未建立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且未按照规定对老年人开放的;
3.挪用、转让或长期出租日间照料中心场地或挪用、侵占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财产的;
4.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伤亡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5.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6.其他违反本细则及相关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大冶市城乡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审批表
2.大冶市村(社区)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日常巡查记录表
3.大冶市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运营补贴申报表
附件: 附件三 大冶市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运营补贴申报表.docx
附件: 附件一 大冶市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建设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