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民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大冶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民政局)

发表日期:2025-09-05    文章来源:大冶市民政局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

用途

证明内容

设定依据

依据条文及内容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能实行告知承诺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索要单位

开具

单位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镇)级及其他

申请人承诺,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1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无违法犯罪记录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大冶市

民政局

大冶市公安局︵

行政许可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无违法犯罪记录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7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董事)有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大冶市

民政局

大冶市公安局︵

行政许可

3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基金会登记管理

无违法犯罪记录

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二十三条: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大冶市

民政局

大冶市公安局︵

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