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大冶市爱心车队志愿服务中心存在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等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 27 号)第十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对大冶市爱心车队志愿服务中心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60 号)第十五条第七款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自公告之日起,大冶市爱心车队志愿服务中心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各类非法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自公告之日起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