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目录
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单位 |
1 | 大冶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 大冶市科学技术局 |
关于《大冶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及项目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机制,切实提升我市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国家、省和黄石市出台的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和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大冶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本《办法》的印发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国家、省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改进、加强、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文件,着力解决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而我市目前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依据的是2016年印发的《大冶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其中一些条款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1〕2号)《黄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黄科技发〔2021〕4号)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九条,重点是明确了管理机构、参与主体及职责、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细化了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规范了各方责任、监督,突出了资金监管。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新增管理机构、参与主体及职责。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为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项目的参与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明确了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各自职责。如市科技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发布项目通知,组织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配合监督完成项目;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应按时组织完成项目的评审论证、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等;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并配合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
二是扩充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在原有的科技计划项目基础上,增加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经费。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是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先行筹资实施,项目成果通过各级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按照《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大冶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简称“科技十八条”)等文件给予相应经费奖励补助。专项资金拨付方式不再只以前资助方式支持,而是以前资助、后补助多种方式并行支持,公开竞争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采取前资助方式,政策引导性奖补扶持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
三是优化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立指南编制发布、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管理、结题验收等完整的程序链条,并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和细化,确保项目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四是明确后补助项目的拨付和使用要求。市科技局向全市上年度项目成果通过各级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创新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且满足“科技十八条”后补助范围内的单位发布后补助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符合市惠企政策“无申请兑现”改革的事项,企业无需申报。
五是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建立科研信用黑名单,将项目承担单位、专家、第三方机构都纳入监督范围,明确对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不予支持,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予以惩戒,并建立相应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和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容错机制。
关于《大冶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及项目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机制,切实提升我市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国家、省和黄石市出台的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和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大冶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本《办法》的印发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国家、省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改进、加强、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文件,着力解决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而我市目前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依据的是2016年印发的《大冶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其中一些条款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1〕2号)《黄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黄科技发〔2021〕4号)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九条,重点是明确了管理机构、参与主体及职责、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细化了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规范了各方责任、监督,突出了资金监管。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新增管理机构、参与主体及职责。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为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项目的参与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明确了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各自职责。如市科技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发布项目通知,组织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配合监督完成项目;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应按时组织完成项目的评审论证、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等;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并配合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
二是扩充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在原有的科技计划项目基础上,增加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经费。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是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先行筹资实施,项目成果通过各级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按照《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大冶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简称“科技十八条”)等文件给予相应经费奖励补助。专项资金拨付方式不再只以前资助方式支持,而是以前资助、后补助多种方式并行支持,公开竞争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采取前资助方式,政策引导性奖补扶持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
三是优化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立指南编制发布、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管理、结题验收等完整的程序链条,并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和细化,确保项目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四是明确后补助项目的拨付和使用要求。市科技局向全市上年度项目成果通过各级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创新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且满足“科技十八条”后补助范围内的单位发布后补助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符合市惠企政策“无申请兑现”改革的事项,企业无需申报。
五是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建立科研信用黑名单,将项目承担单位、专家、第三方机构都纳入监督范围,明确对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不予支持,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予以惩戒,并建立相应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和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容错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