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本级行政机关为大冶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为大冶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二)大冶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设置8个股室1个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在编人数19人,大冶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岗位4个股室,5个中队,1个治超站,在岗执法人员129人。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 所得 | 没收非法 财物 | 暂扣许可 证件 | 降低资质 等级 | 吊销许可 证件 |
大冶市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 0 | 0 | 1189 | 0 | 0 | 0 | 0 | 0 |
限制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 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 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 (万元) | |
0 | 0 | 0 | 0 | 0 | 0 | 1189 | 487.26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 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 数量 | 受理 数量 | 许可 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市交通运输局 | 902 | 902 | 902 | 0 | 0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
查封 场所 、设施 或者 财物
| 扣押 财物 | 冻结 存款 、汇款 | 其他 行政 强制 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 法院 强制 执行 | |||||||
加处罚款 或者 滞纳金 | 划拨存款 、汇款 | 拍卖或者 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的 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 | 排除 妨碍 、恢复 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 强制 执行 | |||||||
大冶市 交通运输 综合执 法大队 | 0 | 61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611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 执法行为 | 合计 (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 (万元) | 宗 数 | 宗 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 (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 (万元) | 宗 数 | ||
大冶市 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大队 | 0 | 0 | 8735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对途中甩客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员服务方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为《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在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对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对车辆在行驶中遗洒的货物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对超限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为《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
行政强制:
对超限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本单位受理或其他单位转办的涉及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数量为零。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