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做好全市2026年春运春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30日
关于做好全市2026年春运春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的行动方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春运春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节假日提级管控和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工作方案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做好全市2026年春运春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和重大危险源节假日提级管控工作行动方案:
一、2026年春运春节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应急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整治重点领域重大安全隐患,加强应急管理,做好极端恶劣天气及自然灾害风险的防范应对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排查整治范围及重点内容
1.春运春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围绕公路运营、水上交通、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极端恶劣天气及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安全管理等方面风险隐患开展排查整治。
2.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问题隐患。针对重大危险源节假日提级管控措施落实和日常监管工作要求,围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节假日重大危险源提级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重大危险源日常监管有关要求落实不到位3个方面,深入排查整治重大危险源清单、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应急预案,以及向直接监管部门备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
3.以往排查发现问题集中的重大隐患。聚焦2025年春运春节、汛期暑期两次排查整治发现问题集中的重大隐患:①企业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②企业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③企业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④危大工程支架支撑体系的基础承载力、结构形式、预压程序、拆除顺序不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或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等。
(三)时间及任务安排
1.动员部署培训阶段(2025年12月31日前)。
在部级、省级培训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于12月底前开展专题培训,重点加强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并督促指导企业组织开展内部针对性培训。
2.自查排查阶段(2026年1月15日前)。
①企业自查。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一线从业员等,对照《自查排查指南》和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全面深入开展企业内部自查。
②监管部门排查。局属各部门依据《自查排查指南》,对直接监管的企业和管养的普通公路组织开展全覆盖组织排查。对涉及重大危险源、未报送自查情况、以往排查整治工作中自查隐患为零但管理部门排查出多个重大隐患等情形的企业重点现场核查。
3.巡查指导阶段(2026年1月16日至1月31日)
迎接省级巡查和部级检查指导,针对反馈的问题隐患,督促企业立行立改,对反馈的重大隐患,督促指导企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员,实现闭环整改。
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
(一)全面摸清重大危险源底数。对照5类17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摸排,通过提级管控系统,督促指导企业填报基础数据,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每年定期更新,并在节假日前及时动态调整清单,确保清单信息准确有效,为节假日提级管控和日常监管提供依据。
(二)加强节假日重大危险源提级管控。春节、“五一”、国庆,以及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假期实施重大危险源提级管控。局安委办负责综合牵头、整体推进,各业务科室负责各自领域的指导、调度、核查,确保《假期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提级管控细化措施》(附件2)全面落实到位。重点建立并落实以下工作机制。
1.企业日报工作机制。各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节假日重大危险源提级管控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提前制定提级管控工作计划,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节假日提级管控落实到位。节假日期间实行企业每日自查、每日报告制度,重点自查投入运营的重大危险源全面落实提级管控措施情况、企业负责人在岗值班情况、重大危险源问题隐患闭环整改情况等。每日向直接监管部门报送自查结果。自查结果要经企业负责人审定后,通过系统每日向直接监管部门报送。当日无提级管控事项的有关企业,要实行“零”报告。
2.管理部门日调度核查机制。要将涉重大危险源企业纳入年度检查计划,根据企业自查情况,采取线上手段,每日对企业落实提级管控措施情况开展全面调度核查。在春节、“五一”、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按20%的比例对直接监管企业开展重点现场核查,每日通过系统报送调度核查情况。要提高发现问题隐患的能力,避免“打卡式”检查。
3.定期通报机制。局安委办会同业务科室每日跟踪、汇总并通报提级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对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突出性问题隐患予以通报提醒。
(三)加强重大危险源日常监管。针对节前节后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安全保障任务等特殊情形,结合本行业实际,适当延长提级管控时间,推动节假日提级管控向日常监管平稳过渡,逐步转为日常监管。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体系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测、预警和管控等措施,强化安全防范闭环管理。在日常监管中要将重大危险源作为重点对象,制定完善监管执法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执法。对安全基础薄弱、问题相对集中的重大危险源及其所属企业,要采取加密频次、指导帮扶、驻点盯防等措施,坚决守牢安全底线。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闭环整改。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在每季度末(3月、6月、9月、12月)通过系统报送信息,企业要报送负责人组织开展的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情况以及发现的重大隐患。执法大队要报送有关检查执法情况、发现的重大隐患以及警示通报、约谈、挂牌督办情况。
三、组织领导
局成立春运及春节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副职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机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全面加强排查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领导,研究部署落实措施,定期调度推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性和责任感,层层传导压力,严紧压实各级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决扛起第一责任,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督办,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见效。
(二)加强信息报送,规范系统填报。涉重大危险源企业,要学好用好系统平台,对企业基础信息做到“应录尽录”,于2025年12月31日前,更新完善负直接监管责任企业、项目、船舶基础信息,确保台账数据真实、精准、完备。各单位要自2026年1月1日起,通过“四查一指导”系统,按照企业自查、县级排查、市级抽查明确的时间节点,对所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进度等相关信息,于每日17时前完成系统填报。
(三)加强宣传引导,跟踪督导帮扶。自查排查期间实行每日调度通报,对工作推进滞后、流于形式的单位,视情开展警示、约谈、通报、督办。对自查零隐患但核查发现两个及以上重大隐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中培训。局属各单位督促指导企业学好用好《自查排查指导》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升自查的主动性和发现问题隐患的能力。要通过报纸、电视、官网、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做法,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局将全市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指导督促行业企业建立内部隐患举报奖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举报问题隐患线索,努力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浓厚氛围。
附件:
1. 2026年春运春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排查指南
2.假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提级管控细化措施
附件1
2026年春运春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排查指南
第一部分春运春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
一、公路运营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 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1 | 公路桥梁、隧道出入口、长大下坡路段、背阴路段、急弯路段等易积雪结冰路段铲冰除雪不到位 | 1.完善形成积雪结冰路段和应急力量“两张清单”,12月底前完成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 2.完善气象会商机制,建立市际间协调沟通机制。 3.细化装备物资预置点位和标准,运用“两张清单”根据天气影响,预置应急装备物资和人员队伍。完善物资补充机制,确保应急状态下各类物资设备可随时调用、及时补充、持续供应。 4.按照相关预案、手册、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完善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铲冰除雪战法,完善公路巡查机制,及时做好铲冰除雪和防滑措施。 5.完善“一路多方”协同联动机制,共同细化低温雨雪冰冻交通管控各项措施,配合做好各阶段管控工作。 6.确保救援热线畅通,提前预置救援装备,加强服务区加油、充电、餐饮、如厕等服务保障,建立多渠道出行信息服务发布机制,开展新闻宣传引导。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2026年全国公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第二和第三部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附件4。 | 突出问题: 1.“两张清单”排查不全,导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准备不充分,铲冰除雪不及时。 2.气象会商机制不健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不准确,预案启动不及时;未与相邻省份建立沟通机制,省界路段防范措施不联动,可能发生长时间拥堵,大量车辆和人员滞留。 3.未按要求预置铲冰除雪装备和物资;未提前做好应急装备的维护和保养;未提前对养护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开展演练培训,造成铲冰除雪作业不到位。 4.未总结形成符合铲冰除雪战法,反复降雪路段未开展循环除雪作业,铲冰除雪不到位。 5.未根据预警等级细化交通管控措施,交通管控和铲冰除雪作业不联动,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6.受困和滞留人员车辆救援和服务保障不到位,引起司乘人员强烈不满,可能引发社会负面舆情。 |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 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2 | 农村公路通客运班线临崖临水路段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完善、运营养护不到位 | 1.农村公路管理单位按有关统计制度、标准规范和通知要求开展本地区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设置情况排查工作,建立安全设施清单和工作台账,对清单和工作台账进行动态核查梳理。 2.对于已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通客运班线临崖临水路段,农村公路管理单位按照公路养护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巡查养护,对巡查发现的损坏、缺失等开展修复或列入养护计划。 3.对于尚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通客运班线临崖临水路段,农村公路管理单位进一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建立清单台账,制定整改计划,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公路设施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690号)第二点任务(二)。《农村公路基础设施统计调查制度》农村公路安防设施明细表(交行统NG105表)。《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小交通量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 突出问题: 1.未按要求排查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设置情况,未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2.对发现损坏、缺失的安全设施,未修复也未列入养护计划。 3.未按要求排查通客运班线临崖临水路段风险隐患,需整治路段未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 | |
3 | 高速公路出入口称重检测要求落实不到位,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货车上路行驶 | 4.省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转发、制定相关制度文件,对各级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明确、公开联合执法工作模式,做好台账记录,严格落实定点联合执法工作流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称重检测、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制作称重和卸载单;由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最后制作相关文书存档),严格按照《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实施处罚和记分。 | 《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的通知》《高速公路称重检测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速公路称重检测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附件1。《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 |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二项,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 |
二、水上交通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 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1 | 客(渡)船、游览船、夜游船消防安全及倾覆风险 | 1.船舶防火结构完整。 2.船舶灭火设施可用。 3.船舶逃生通道设置满足要求。 4.船舶探火及火灾报警系统运行正常。 5.船舶通风关闭装置可以正常关闭。 6.企业建立并落实预警“叫应”机制,完善恶劣天气预警应对和涉客船舶停航、返航标准和程序。船舶不应超过核定抗风等级航行。 7.中国籍船舶按要求开展开航前安全自查。 8.船舶按照核定的乘客定额载运乘客。在船人员总人数不应超过船舶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9.企业加大对客船载客、客滚船舶载运滚装车辆或货物系固绑扎情况检查,重点针对干舷甲板以上开口,舱壁完整性,货物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等方面开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第2A分册2-2章。《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4篇2-2章。《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5篇第3章。《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范化解涉客船舶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上客运船舶恶劣天气限制开航的通告》。 | 重大隐患: 1.《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第四条(一)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第五条(二)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五)客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存在严重缺陷。第八条(二)客船未遵守恶劣天气限制、夜航规定航行;(三)客船载运旅客人数超出乘客定额人数的、或未按规定载运或载运的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按规定执行“车客分离”要求。第十条(一)客船人员应急疏散通道严重堵塞。 2.《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海〔2024〕67号)第四条(五)船舶严重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或超核定乘客定额载客;(六)船舶不遵守禁限航要求冒险航行。第五条(三)客船乘客处所的脱险通道严重堵塞或锁闭;(五)客船未按规定配备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或系统失灵。 突出问题: 1.企业未建立并落实预警“叫应”机制。 2.未明确恶劣天气预警应对和涉客船舶停航、返航标准和程序。 3.船舶未按要求开展开航前安全自查。 |
三、“两客一危”道路运输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 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1 | “两客一危”企业动态监控制度落实不到位 | 1.企业应按规定足额配备监控人员(每100辆车设1人, 至少配备2人);对于行驶途中存在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报警的车辆,监控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及时进行提醒,纠正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企业所属车辆运行过程中确保动态监控在线。 2.禁止企业、动态监控服务商、司机等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以及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3.企业应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动态监控报警行为处置率应在90%以上;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综合采取罚款、培训教育、停岗学习、调离岗位等针对性处理措施。 4.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对照部通报的涉嫌存在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情形的车辆清单,逐车逐企调查核实;对查实的指导督促企业加强驾驶员管理。 5.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红码、黄码车辆加大运行监测力度,加强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码赋码和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指南(试行)》第十二条。 |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 |
2 | “两客一危”、农村客运企业冒险运输、涉险运输 | 1.“两客一危”、农村客运企业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应落实气象预警叫应响应机制,做到应停尽停、应关尽关、应撤尽撤。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 |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 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3 | 旅游包车违规运营、客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 | 1.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建立道路客运打非治违工作台账,根据上级部门发送打非治违线索及时开展核查处理,并督促涉事企业立行立改。 2.交通执法部门开展打非治违执法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道路客运和包车客运企业禁止超越许可事项经营、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等,要加强营运车辆管理,严格落实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汽车客运站周围禁止站外揽客,禁止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关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违规运营精准协同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1〕8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化道路客运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3〕359号)。 |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 |
4 | 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 | 1.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按照规定对进出汽车客运站候车区和发车区的人员、行李物品和车辆严格检查,制定禁限运物品检查工作程序,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和安检人员,在醒目位置公示《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2.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严格执行“六不出站”制度,出站前检查旅客系安全带情况;指导客运企业加强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带配备齐全有效,对安全带残缺不全、装置损坏等导致无法使用的,正常使用功能恢复前不得安排运输任务;指导客运企业严格执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在行车前提醒旅客行车中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八条、第二十六条。 |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二)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品的。 突出问题: 1.客运车辆存在安全带残缺不全、装置损坏等问题,仍执行运输任务的。 |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 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5 | “两客一危”从 业人员、车辆等不符合相关许可条件风险 | 1.客运企业禁止违规聘用驾驶员;危货道路运输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2.企业所属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规定,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公司要制定二级维护计划开展车辆维护,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要符合规定,要确保客车安全带、应急锤等设施性能完好,避免车辆存在轮胎花纹严重磨损、发动机舱油路导线脱落等情况。 3.按要求对201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进入运输市场的老旧营运客车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对排查出问题隐患的车辆组织进行针对性维修治理。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二十条。《10年以上老旧客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 |
6 | 燃气、锂电池等 危险货物违法运输,常压罐车 未经检验合格“跑冒滴漏”, 未规范使用电子运单等风险 | 1.电子运单应如实、规范填报;重点检查运单与动态监控轨迹比对不符、运单上填报危险货物超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适装介质列表的情况。 2.常压罐车罐体相关资质证书确保齐全,常压罐车罐体定期开展检验,罐检机构出具规范的定期检验报告且在市场监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罐检机构名单上,核查日常维修保养、出车前检查、常压罐车存在安全隐患但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等情况。 3.核查使用普货运输车辆运输燃气瓶、锂电池等违法运输情况。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 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一)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的;(二)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三)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四)所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 |
四、城市客运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 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1 | 城市公交客运 防范应对极端 恶劣天气、火 灾等安全风险 不到位 | 1.城市公交企业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按规定在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以及安全隔离、紧急报警、车门紧急开启等安全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提示。 2.城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企业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气象、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信息共享机制,在低温雨雪冰冻等天气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按要求组织开展防寒专项隐患排查,制定落实隐患闭环治理措施;防寒相关物资配置的种类、数量、点位满足企业规定要求和实际需要。 3.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城市公交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七条。 |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 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第八条(一)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措施的;(二)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 | |
2 | 城市公交客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身体健康以及心理健康疏导不到位等风险,行车组织与客流组织衔接异常 | 1.城市公交企业按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 2.城市公交企业对驾驶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定期组织体检,加强心理疏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点岗位人员身体、心理状况或者行为异常导致运营安全事故发生。 3.城市公交企业针对重大活动、重点时段等大客流情况,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和针对性措施。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 |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第七条(一)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的。 | |
3 | 城市轨道交通防范应对列车脱轨、突发大客流、安全保护区结构坍塌等安全风险不到位 | 1.构建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治理台账,并针对列车脱轨相撞、车站大客流踩踏、安全保护区结构垮塌等风险制定管控措施。 2.制定列车脱轨、突发大客流、安全保护区结构坍塌专项应急预案,相关预案的演练计划、频次、实施、评估等应满足有关规定要求。 3.制定行车组织、客流监测及大客流防范应对措施,明确大客流控制预警,限流、封站、甩站等风险管控措施实施及解除条件。 4.按规定开展安全保护区巡查;保护区内相关施工作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并对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核查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异物侵限、违规堆土堆物、倾倒垃圾等风险隐患;禁止违规取土、挖沙、挖沟等作业行为。 5.按规定建立车站、桥隧、轨道主体结构、车辆等运行维护制度,维护内容、频次满足相关规定,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 |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一)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的;(二)未按规定及时整治桥隧、车站、轨道主体结构重大病害和损伤的;(三)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的。 |
五、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序号 | 主要风险隐患 | 防控措施 | 工作依据 | 构成重大隐患 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 备注 | ||
1 | 桥梁上部结构和桥墩(柱、塔)施工垮塌、人员坠落风险 | 1.按照危大工程相关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审查论证。 2.严格高处现场作业人员管理,按规定配备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设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 3.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规范搭设和拆除支架支撑体系,加强设备设施检查维护,加强工序转换安全风险管控。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架桥机安全规程》(GB26469-201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重大隐患: 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支架支撑体系、翻模、爬(滑)模、移动模架、挂篮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支架支撑体系的基础承载力、结构形式、预压程序、拆除顺序不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或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二)翻模、爬(滑)模系统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三)挂篮、移动模架未经设计制作、验收,未按专项施工方案预压或预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四)挂篮移动、承重模板或支撑体系拆除时,结构混凝土强度和弹性模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或预应力未按设计要求张拉。 2.《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桥梁工程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穿跨越公路、航道、铁路、轨道交通等既有线路进行梁板安装或架桥机移动过孔期间,未按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二)斜拉桥施工中,塔端挂索施工平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三)悬索桥施工中,猫道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架设或拆除,或未采取抗风稳定措施,或猫道使用的承重索及其他钢丝绳投入使用前未经验收合格;(四)拱桥施工中,拱圈结构强度未达设计要求实施拱架拆卸,或拱架未对称均衡卸落。 | |||
2 | 隧道掌子面施工坍塌风险 | 1.按照危大工程相关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审查论证。 2.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勘察设计文件与实际地质条件严重不符或围岩级别跨等级变化时,应按规定进行动态设计,严防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开挖、支护方法。 3.加强隧道施工监控量测,发现异常情形立即采取安全管控措施。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T3660-2020)。《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重大隐患: 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隧道钻爆法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开挖方法、支护参数未按设计要求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开挖方法、支护参数;(二)施工中出现涌水突泥、高压喷水、出水量突然增大、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掉块等突发性异常情况,未停工撤人;(三)隧道未开展监控量测、未开展超前地质预报,或监控量测超过预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四)非全工序机械化作业的IV级及以上围岩地段仰拱与掌子面的距离、二次衬砌与掌子面的距离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控制。 2.《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隧道盾构法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盾构始发反力架未经专项设计,反力架未按设计实施,盾构始发参数调节不当的;(二)盾尾密封失效仍继续作业。 3.《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隧道工程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隧道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防护和监测;(二)实际地质条件与勘察设计文件严重不符或围岩级别跨等级变化时,未按规定进行动态设计;(三)隧道施工过程中,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实施,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限值后仍继续作业;(四)瓦斯隧道的防爆供配电系统、瓦斯检测系统、通风系统未按技术规范设置或系统功能失效,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限值时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高瓦斯工区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的作业机械未采用矿用防爆型。 | |||
3 | 高边坡施工坍塌风险 | 1.按照危大工程相关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审查论证。 2.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严格管控开挖方式和开挖顺序。 3.加强高边坡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边坡稳定性监测。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重大隐患: 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高边坡工程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高边坡开挖方法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实施,未开展稳定性监测或监测异常未采取措施;(二)滑坡地段路堑高边坡开挖和修筑抗滑支挡构筑物,未分段跳槽开挖。 | |||
4 | 大型临时设施施工坍塌风险 | 1.按照危大工程相关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展专项设计,按照各种工况和最大力荷载进行结构安全验算,并按规定报审。 2.建造过程进行隐蔽验收和质量检查,经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使用过程严格控制荷载,按要求进行沉降位移观测,并形成观测记录,发现变形异常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 -2008)。《公路水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规程》(JT/T 1495-2024)。《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重大隐患: 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五)临时码头未进行专项设计,或使用前的验收未按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 |||
5 | 工程施工驻地火灾、暴雪坍塌、人员一氧化碳中毒风险 | 1.施工驻地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及明火取暖等,每个房间单独设置漏电保护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要与生活区保持安全距离。 2.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建设施工驻地,项目驻地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应符合防火技术等级标准。 3.驻地消防设施配备应满足要求。 4.驻地临时设施结合实际采取有效的防极端强降雪措施。 5.项目驻地建成后按规定组织验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教育培训。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驻地和人员密集场所防灾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重大隐患: 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办公区、生活区、预制场、加工场、拌和场(简称为“两区三场”)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两区三场未进行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评估且无有效防护措施情况下,设置在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洪水、雪崩等灾害影响区域;(二)办公区、生活区未与作业区、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区、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等保持安全距离,或设置在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拌和罐体等高耸设备倾覆范围内。 | |||
6 | 公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涉路 施工安全风险 | 1.施工单位应完善隔离设施及交通标志,保障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增派人员加强施工现场出入口管理,严防社会车辆驶入或人员进入造成车辆碰撞和机械伤害等。 2.施工单位应暂停上跨下穿高速公路或高速铁路路段以及桥梁隧道,互通立交、服务区、收费站等区域涉路施工作业。 3.对连续施工无法暂停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报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意,避开车辆通行高峰期实施作业,同时增派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控。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架桥机安全规程》(GB26469-201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安监〔2025〕28号)。 | 重大隐患: 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四)不中断交通的公路改扩建工程交通组织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和审查,擅自施工。 2.《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一)穿跨越公路、航道、铁路、轨道交通等既有线路进行梁板安装或架桥机移动过孔期间,未按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 |||
附件2
假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提级管控细化措施
一、“两客一危”车辆
1.提级事项:省际市际包车。
提级情形:开展省际市际包车客运业务的。
提级措施:①企业负责人在岗盯守。企业假期期间每日安排1名企业负责人在岗带班,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发现问题隐患立即处置,确保动态清零。②人工审核和依法停运。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日通过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对辖区省际市际包车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涉事企业的省际市际包车牌核发全部转为人工审核;发现动态监控不在线但仍在运营的车辆,立即采取停运措施。
2.提级事项:长途客运班线。
提级情形:从事800公里以上长途班线客运的。
提级措施:①企业负责人在岗盯守。企业假期期间每日安排1名企业负责人在岗带班,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发现问题隐患立即处置,确保动态清零。②依法停运。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日通过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对辖区800公里以上长途班线客车全面排查,发现动态监控不在线但仍在运营的车辆,立即采取停运措施。
3.提级事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提级情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
提级措施:①企业负责人在岗盯守。企业假期期间每日安排1名企业负责人在岗带班,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系统发现问题隐患立即处置,确保动态清零。②禁止作业和双押双驾。假期前,企业负责人组织对假期运距超过800公里的运输路线开展安全风险识别并编制路书,对未进行风险识别的,禁止开展运输任务;对开展运输任务的,原则上驾押人员同时具备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实施“双押双驾”。③依法停运。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日通过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电子运单系统,对辖区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全面排查,发现动态监控不在线或者未按规定填报电子运单但仍在运营的车辆,立即采取停运措施。
二、高风险路段和桥隧
4.提级事项:易受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影响的路段和桥隧。
①提级情形:高风险路段和边坡、桥隧重大涉灾隐患点。
提级措施:专人值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普通国道重点路段公路管理机构安排专人现场盯守,条件不具备时安排专人通过视频、无人机等方式值守。
②提级情形:遇有黄色、橙色气象预警的。
提级措施:提级响应。发布黄色气象预警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普通国道重点路段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橙色气象预警级别落实预警“叫应”措施;发布橙色气象预警时,按照红色气象预警级别落实预警“叫应”措施,做好信息发布、线下巡查、交通管控、力量预置、告警阻拦、应对处置等。
三、水上客船
5.提级事项:客运船舶。
①提级情形:投入运营的客滚船、客渡船、夜游船和旅游客船等客运船舶。
提级措施:①全覆盖检查。企业对拟投入运营的客运船舶开展全覆盖自查,对自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直属海事机构督促落实,禁止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的船舶投入运营。②增配值班人员。企业每日安排至少1名负责人在岗值班;通航密集水城夜间航行的客运船舶,增配值班驾驶员;营运时间超过4小时的夜游船,增配1名专职值班瞭望人员,严格执行不间断瞭望制度。中央管辖水域直属海事机构和地方管辖水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督促落实。③现场盯守。中央管辖水域直属海事机构和地方管辖水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对客流量较大的客运航线建立落实专人现场监管制度,结合实际实施VTS专台监控、海巡船(艇)现场驻守。
②提级情形:内河客运船舶遇有大风蓝色预警的。
提级措施:提级响应。企业遇大风蓝色预警时,提级到黄色预警级别响应,落实信息发布、船舶停航、旅客疏导等“叫应”措施。中央管辖水域直属海事机构和地方管辖水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督促落实,并实施船舶禁限航管理。
四、特殊作业
6.提级事项: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动火作业。
提级情形: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提级措施:①暂停作业。原则上暂停特级动火作业。②提级管理。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一律提级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作业期间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现场全程监管。
7.提级事项:船舶在港明火作业。
提级情形: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港明火作业的。
提级措施:①禁止作业。禁止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港口水域明火作业。中央管辖水域直属海事机构和地方管辖水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此类作业不予备案。②加强现场管控。载运其他危险货物船舶在港明火作业的,作业期间船长或轮机长现场全程监督。中央管辖水域直属海事机构和地方管辖水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运用现场巡查、VTS、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作业的监督管理。
五、危大工程
8.提级事项:危大工程施工。提级情形:按照《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规程》(JT/T1495-2024)要求,属于危大工程的施工作业。(危大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提级措施:①暂停作业。暂停9人以上超危大工程施工作业。②值班值守。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岗值班值守。③现场巡查管控。施工项目负责人及总监办管理人员加密现场巡查频率,专职安全员、技术人员及监理员在场全程管控。
9.提级事项:涉路施工。
提级情形:影响行车安全或通行效率的公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施工作业。例如:需要占用、挖掘既有公路或者将既有公路改线,上跨下穿既有公路、铁路或轨道交通线,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路口等。
提级措施:①暂停施工。建设单位原则上暂停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涉路施工作业,并向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②制定专项方案。对连续施工无法暂停作业的,由施工项目部组织拟定专项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同时,专项方案报项目所属施工企业。③现场巡查管控。建设、监理单位派员现场巡查,施工项目部增派专职安全员、技术人员到场全程管控,避开车辆通行高峰时段实施作业。
(六)重大隐患
10.提级事项: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
提级情形:假期期间不能完成整改的。
提级措施:①暂停作业。对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企业原则上落实停工、停产、停运措施;确需开展作业的,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指派专人现场盯守。②挂牌督办。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建立重大隐患台账,抽查企业从严管控措施落实,对落实不力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