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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5-10-16    文章来源:大冶市财政局

当事人:大冶市殡葬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2814201091097

法定代表人:刘娜鹏

地址: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株林村

根据大冶市审计局移送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冶审行移〔2025〕6号),本机关于2025年8月22日对你单位“君山公墓南二区成品墓采购项目(计划备案号:420281-2024-00210)违规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委托湖北兴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实施该采购项目时,通过竞争性谈判程序解决6套2023年违规完成建设的“祥龙墓”资金未支付问题。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有关事实有你单位2025年3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回复函、采招云平台回复函、市监局回复函、供应商情况说明、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审查结果说明、君山公墓管理处主任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在本案调查及告知阶段,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并参照《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属于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冶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