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规范大冶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的规划、建设、验收及运营管理,保障氢能产业安全有序发展,助力全市能源结构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北省加快发展氢能产业行动方案(2024—2027年)》(鄂政办发〔2024〕45号)、《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2021年版)、《车用压缩氢气加氢站运营管理规范》(DB42/T 2048-2023)等国家及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大冶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标准规范(试行)(修订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1月19日至12月19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件地址:364696121@qq.com,邮件标题注明“加氢站建设管理标准规范修订稿修改意见”;
二、邮寄地址:大冶市观山路5号,收件人: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邮编:435100,联系电话:0714-8768500。
附件:《大冶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标准规范(试行)(修订稿)》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11月19日
大冶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标准规范(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冶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的规划、建设、验收及运营管理,保障氢能产业安全有序发展,助力全市能源结构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北省加快发展氢能产业行动方案(2024—2027年)》(鄂政办发〔2024〕45号)、《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2021年版)、《车用压缩氢气加氢站运营管理规范》(DB42/T 2048-2023)等国家及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车用压缩氢气加氢站(含独立加氢站及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中的加氢部分)的规划布局、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验收投产及相关管理活动。
站内制氢加氢一体化设施、移动式加氢设施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加氢站的建设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坚持规划引领、标准管控、协同监管,推动加氢站与氢能应用场景协同发展。对加氢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本市氢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立项备案、节能审查及产业政策落实。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氢站选址规划、用地保障及规划许可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氢站施工许可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负责加氢站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氢站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加氢站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氢站产品质量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计量器具检定及相关许可办理。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参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CNG)管理模式对加氢站实施日常管理。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审批加氢站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氢能企业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市公安局负责加氢站产品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加氢站治安保卫及反恐防范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氢站产品运输许可、运输工具以及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符合改扩建条件的加油站改建为加油加氢综合能源站,对涉及加油站主体及加加油设备设施的改变进行备案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解决加氢站建设运营中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问题,支持加氢站建设和技术升级,促进产业链协同。
市气象局负责加氢站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加氢站定期开展防雷检测。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对加氢站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氢站管理有关工作。在加氢站建设审批过程中,各部门审批环节不互为前置。
第二章 规划与选址标准
第四条 加氢站建设应纳入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及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优先布局在物流园区、交通枢纽等氢能应用密集区域,重点支撑高速公路延伸段的综合能源补给网络建设。
统筹推进“油气电氢”综合能源补给站建设,鼓励现有加油加气站在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支持化工园区外建设制加绿氢一体站。
加氢站选址应符合本市加氢站布点规划,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文物保护区等禁止建设区域,与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重要公共建筑保持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2021年版)规定的安全距离。
选址地势应平坦开阔,排水良好,避开低洼易涝区域;具备满足加氢站建设和运营需要的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
合建站选址除符合加氢站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中关于加油加气设施的选址规定。
第五条 加氢站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优先保障,用地性质按公用设施用地或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管理。
现有加油加气站利用已有用地改扩建加氢设施且不新增建(构)筑物的,可不再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手续。
第三章 建设审批流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项目准入,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自规、住建、应急、城管、环保等部门进行会商并出具准入意见。
准入通过后,建设单位通过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备案信息应包括建设规模、储氢能力、工艺技术及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新建加氢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选址意见书,预核定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供地方案并组织土地供应。
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办理规划方案审批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包含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消防设计专篇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专业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对符合住建部第58号令第十四条的还需提交住建部门进行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并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应经市气象局审核合格并出具核准意见书。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前置要件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前,施工单位应书面告知或网上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向湖北特检院黄石分院申请安装监督检验。
第四章 建设技术要求
第九条 加氢站等级划分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2021年版)规定,一级加氢站储氢能力不应超过8000kg,二级站不应超过4999kg,三级站不应超过3000kg。
站内功能区域应划分为卸氢区、储氢区、加氢区、辅助区等,各区域之间应设置明显界限和安全隔离设施,不同介质的工艺设施不得交叉布置。
加氢区、卸氢区、储氢区等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2021年版)要求,区域内地面应采用不发火、防静电材料铺设。
第十条 加氢站工艺系统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卸氢软管应采用具备安全切断功能的专用软管,卸氢柱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压力表及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卸氢速率应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二)储氢容器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压力容器,具备压力显示、超压报警及紧急切断功能;高压储氢系统应设置分级减压装置,储氢容器间距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三)加氢机应符合《加氢机》(GB/T 31138-2022)规定,采用质量流量计计量,最小分度值不超过10g;加氢枪应具备自动脱落、过流保护等安全功能。
(四)可再生能源制氢设施可布局在化工园区外,电解制氢应纳入重点监管化工工艺,设置电解槽温度、压力等参数的监控联锁装置。
第十一条 加氢站安全设施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爆炸危险区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干粉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设施,储氢区应设置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消防设施布局应满足《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2021年版)要求。
(二)卸氢区、储氢区、加氢区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探测器应具备防爆功能,报警信号应接入中央监控系统及应急联动装置。
(三)站内应设置紧急停车系统(ESD),可实现卸氢、储氢、加氢等系统的紧急切断;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
(四)站内应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定期检测并保存记录;加氢区应设置静电释放柱,人员作业前必须进行静电释放。
第十二条 加氢站电气与自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氢站应设置中央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实时采集设备运行参数、安全报警信息等,核心单元应配备不间断电源,断电后供电时间不少于60min。
(二)视频监控系统应全覆盖卸氢区、加氢区、收银台等关键区域,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监控设备不得被遮挡。
(三)自控系统应具备远程监控、故障诊断、应急切断等功能,重要操作应设置权限管理和操作记录。
第五章 施工与监理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体应按工程性质来确定施工总承包等级),其中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作业资格证书。
监理单位应具备化工石油工程监理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应熟悉氢能设施施工技术要求和安全规范。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涉氢管道焊接、压力容器安装等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措施,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和技术交底。
涉氢管道、容器安装前应进行脱脂处理,安装过程中应避免杂质进入系统;管道焊接应采用氩弧焊气体保护等优质焊接工艺,焊接接头应进行埋藏缺陷无损检测抽查。
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变更的,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对变更设计进行第三方图审,涉及特殊建设工程的还需向市住建部门提交审查,完成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监理单位应全程跟踪施工质量,重点监督安全设施安装、特种设备施工等关键环节,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第十五条 储氢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选用具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产品,安装前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
特种设备安装过程应接受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妥善保存特种设备的原始出厂资料、安装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报告及安全附件、仪表检验报告等资料。
第六章 验收与投产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依次办理以下验收:
(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储氢容器、压力管道等进行检验,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二)防雷防静电验收:由市气象局对防雷防静电系统进行检测,出具验收意见书。
(三)消防验收: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消防设施验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四)环保验收:由市生态环境局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分项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试运行期间,应急、市场监管、消防、城管等部门要对加氢站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开展联合检查。
各分项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资料在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申报工程联合验收手续,合格后企业取得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后30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向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具备氢气充装资质后方可开展加氢作业。
第七章 运营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加氢站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等相应资质后方可上岗。
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氢气泄漏、火灾等场景的应急演练,留存演练记录。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不得携带非防爆通信工具,严禁火种带入作业区域。
第二十条 加氢站运营单位建立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保存设备购置合同、说明书、合格证、维修记录等资料,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加氢机、储氢容器、压缩机等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计量器具应制定年度检定/校准计划,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定,合格后粘贴标识,证书档案妥善保存。
设备检修前应进行氮气吹扫置换,检修后应进行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试验结果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2021年版)规定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加氢用氢气质量应符合《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GB/T 37244)规定,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检测。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氢气纯度、杂质含量等指标检测,检测报告应在站内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年。
氢气配送车辆及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无有效证件的车辆不得接收氢气;储氢容器应保留0.2MPa以上余压,严禁完全排空。
第二十二条加氢作业前应对车载储氢瓶进行检查,确认在检验有效期内、无泄漏、安全附件及仪表合格后方可加氢;车载储氢瓶余压应大于0.2MPa,否则不得充装。
加氢作业时应先连接静电接地夹,再连接加氢枪,确认无泄漏后启动加氢;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密切监控压力、温度等参数。
雷暴、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加氢作业;动火等危险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 加氢站运营单位建立健全设备运行日志、卸氢记录、加氢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档案,记录应真实准确,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场站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90天。
应急预案、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应汇编成册,放置在便于查阅的位置;人员资质证书、设备检验报告等应分类存档。
第八章 安全保障与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评价。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每日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每周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并限期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加氢站发生转让、停业等重大事项,应提前30日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重新运营前需经审查合格。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编制氢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处置流程和救援措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邀请市应急部门和周边单位参与,演练后进行评估总结并完善应急预案。
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六条 发生氢气泄漏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切断气源,疏散人员,设置警戒区域,使用防爆工具进行处置;泄漏量大时应通知消防、应急等部门支援。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和氢气供应,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必要时启动消防冷却水系统;人员应在上风向疏散,避免吸入氢气。
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瞒报、谎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氢站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定期开展加氢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计量器具检定核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计量准确。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参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CNG)管理模式实施日常管理,定期对加氢站设备安全状况、运营管理规范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经营主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湖北省和黄石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