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占道(人行道)洗车修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洗车、修车门店(场点)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开展占道(人行道)洗车修车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整治范围
大冶市建成区(东岳路街道、东风路街道、罗家桥街道、金湖街道及大箕铺镇部分区域)。
2、整治时间
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9月17日
3、整治内容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等经营活动;从事汽车维修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占用公共道路(人行道)、公共场所(广场、绿地等)进行洗车、修车、车辆装饰作业或摆放洗车、修车、车辆装饰设施设备及标识牌;
(三)机动车未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或超出、骑跨泊位停放,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车辆停放损坏人行道路和破坏绿化带;
(四)在店外及护栏、路牌、栅栏、围墙、绿篱等市政设施上吊挂、晾晒洗车毛巾、坐垫等物品;
(五)未取得排污排水许可或未按照规定将洗车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六)经营场所及周边存在污水外溢、坑洼、积水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现象;
(七)其他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4、整治措施
(一)从事车辆清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东风路街道和罗家桥街道由高新区综合执法中心办理)。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属地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从事汽车维修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查处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无证无照从事车辆修理、清洗经营的,由查处部门(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对占用公共道路(人行道)、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的,由属地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在店外及护栏、路牌等市政设施上吊挂、晾晒洗车毛巾、坐垫等物品或占用公共道路(人行道)、公共场所摆放洗车、修车、车辆装饰设施设备及标识牌的,由属地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场所从事洗车、修车、车辆装饰作业造成道路损坏的,由属地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绿化带损毁的,由属地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由查处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属地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因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将该机动车拖离;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造成路面损坏的,必须赔偿直接损失,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市城管执法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5、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