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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冶城罚决字〔2025〕第037号)

发表日期:2025-11-21    文章来源: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冶城罚决字〔2025〕第037号)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

滨湖康城小区物业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行为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文号

(冶)城罚决字〔2025〕第037号

违法单位名称

大冶正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负责)人

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服务和管理的滨湖康城小区,从2022年4月起存在未经小区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物业用房出租给商户经营“悦恋美容”门面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 2.给予警告; 3.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0月15日

行政机关名称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