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冶城罚决字〔2025〕第016号)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大冶市金牛振兴液化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行政处罚案 |
行政执法文号 | (冶)城罚决字〔2025〕第016号 |
违法单位名称 | 大冶市金牛振兴液化气站 |
法定代表(负责)人 | |
违法自然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于2025年5月13日接到群众举报,在大冶市灵乡镇谈桥村发现居民(陈冬云)驾驶车辆运输液化气钢瓶,被灵乡镇派出所抓获。经调查,发现该居民陈冬云属于无证人员(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从业人员合格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气源是由你站提供。 |
行政处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改正,并立即停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2、拟处以 壹万 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535元,共计14535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8月26日 |
行政机关名称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