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身份证号码:420281********2846;性别:女;年龄:**岁;民族:汉族;案发地址:大冶市吾悦首府*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8********)
本机关依法查明:刘**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于2025年8月20日邀请一名微信名为“木**”的女性在刘**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大冶市****美容服务店(大冶市东风路街道风华路怡和园小区*栋***室,已停业)为王**开展唇部填充项目,2026年5月24日再次邀请“木**”在其个人住所大冶市吾悦首府*栋*单元***室为王**开展唇部以及面部填充项目,并收取183元介绍费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取证材料1份、王* *询问笔录2份、刘**询问笔录2份、相关材料10页、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执法录像1份为证。
你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详见附页),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详见附页),参照《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鄂卫规〔2023〕3号)第73项(详见附页)“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中“严重”违法类型(详见附页),因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83元;2、罚款人民币2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缴款请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大冶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