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发布中心 > 公告公示

关于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6-07-28    文章来源:大冶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5〕63号)文件精神,为有效盘活存量商品房资源、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渠道,现面向在我市城区有存量商品房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开征集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现将房源征集具体条件公告如下:

一、企业及房源权属要求

申报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同时出具企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相关证明材料,确保企业经营合规、信用良好。申报项目手续齐全、权属清晰,房源无抵押、无查封、无冻结,项目无债权债务纠纷。

二、项目建设及交付要求

在售现房、期房须依法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确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确保按期竣工、合规交付。主体已封顶、剩余工程量较小的在建项目,须完整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全套合规手续,并书面承诺明确的竣工验收及交房时间。

三、房源规模及布局要求

以单个项目为申报单位,每个项目申报房源不少于30套(间),房源需成栋、成单元集中布局,相对规整集中,便于后期统一运营管理。

四、房源明细资料要求

申报企业须完整提交项目房源清单,包含楼盘明细、各户型建筑面积、优惠后一房一价明细表等全套房源资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溯源。

五、房源价格佐证资料要求

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房源,需提交近三个月商品房销售合同;未售房源须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市场价评估报告,作为收购定价参考依据。

六、配套及价格承诺要求

申报企业须书面承诺房源出售优惠幅度、最高收购限价标准,明确项目后期物业费收费标准、停车位配套落实方案等相关内容,保障房源交付后配套完善、运营规范。

凡符合上述要求且有意愿将未售商品房交由政府收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按本公告要求向大冶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申报材料。我司将对申报企业及对应房源开展集中审核筛选,对符合条件的房源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购房源范围,后续再通过集中采购平台公开招投标,最终确定收购对象及收购金额。

联系方式:

联系人:余女士

联系电话:13545495599

特此公告。

大冶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