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冶卫医罚[2026]4001号
被处罚人:徐**(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20281********2866;
案发地址:大冶市金湖星城小区;
住址:大冶市两湖天下;
联系电话:180********)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6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大冶市金湖星城小区内的私人住宅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在该私人住宅内为李**实施面部注射肉毒素。
以上事实有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受理表(受理编号:2026031302)1份、现场笔录(2026031311401842162401)1份、询问笔录2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取证材料6页、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检索截图2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冶卫医保[2026]4001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文号:冶卫医保处[2026]4001号)1份、现场执法视频及举报人李**提供的由徐**为其实施注射行为的全程视频录像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详见附页),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详见附页),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缴款请扫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大冶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盖章
202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