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中残就业〔2025〕13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鄂发改价调〔2020〕391号)、《黄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黄财社发〔2018〕2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大冶市2026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及申报缴纳对象
大冶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中央、省属驻冶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与申报缴纳时间
1.年审时间:2026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2.申报缴纳时间:202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年审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hubei.gov.cn)选择大冶市行政区划,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完成申报。
2.窗口申报:用人单位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年度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证件、劳动合同;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等有关材料到指定年审窗口办理。
3.劳务派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登陆中国残联就业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s://www.cdpee.org.cn/)开展备案登记,规范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如未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将无法关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按比例就业认证。通过劳务派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须和派遣机构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一)征收计算方式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2)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含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
(二)减免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免征保障金条件的用人单位仍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
(1)2025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年审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湖北省实施办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缴数额。
特此公告。
附件:
1.大冶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审核机构联系地址
2.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大厅地址
大冶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
2026年2月28日
附件1
大冶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审核机构联系地址
大冶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地址:新冶大道110号市残联托养中心一楼,电话:0714-8843209、8843212。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大厅地址
1.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D区,电话:0714-8892822;
2.金湖街办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大冶市金龙路与金株大道交叉口东南180米,电话:0714-8044606;
3.殷祖镇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大冶市殷祖镇殷祖大道北45号,电话:0714-8966118;
4.陈贵镇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大冶市陈贵镇陈贵大道东9号,电话:0714-8996035;
5.灵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大冶市灵乡镇灵乡大道东25号,电话:0714-8472471;
6.还地桥镇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大冶市还地桥镇学府路22号,电话:0714-8810018;
7.保安镇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大冶市保安镇团结街社区三元路15号,电话:0714-88228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