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湖北汉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湖北汉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湖北汉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6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