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名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3]冶-003号
不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湖北新兴联合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柯五龙
主要违法事实: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监测。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十五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日期: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