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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新兴联合管业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黄环不罚〔2023〕冶-003号

发表日期:2023-08-09    文章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

文书名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3]冶-003号

不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湖北新兴联合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柯五龙

主要违法事实: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监测。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十五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日期: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