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冶市茂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茂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盛龙
主要违法事实:大冶市茂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车间厂房东边原料堆场部分原材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缴纳罚款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