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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抵押即交证”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5-11    文章来源: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各金融机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税务局第一分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不动产抵押融资高效协同服务,提升我市企业融资便利度和满意度,持续优化登记财产营商环境,现就推进“抵押即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举措

(一)交地即发证、发证即抵押

1.交地即发证。申请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足额按时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费用,签订完成土地交付手续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为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发证即抵押。有抵押融资需求的申请人,可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同时一并申请土地抵押登记。金融机构可在申请人拿地阶段提前介入、靠前审批,在申请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利用不动产单元“一码关联”优势,使用不动产单元号作为抵押物的标识填写抵押登记申请材料。

3.商品房办证及抵押。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后,购房业主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以一并申请抵押登记;存量房转移(二手房过户)时也可以一并申请抵押登记。

(二)合并办理关联抵押登记

根据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不动产不同物理形态,打通纯土地抵押、在建建筑物抵押和房地产抵押壁垒,支持合并办理抵押权注销、新抵押权设立、抵押权变更等业务,满足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抵押融资需求。

二、办理模式

(一)线上办理

金融机构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同时一并受理抵押登记业务,由金融机构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线上受理、审核通过后,根据金融机构及抵押人的申请免费邮寄纸质证书及证明或电子证书及证明。

(二)线下办理

金融机构与抵押人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提交申请登记的材料,或合并办理关联抵押登记事项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一并受理、审核通过后,就不同的登记事项依次分别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发放纸质或电子证书、证明。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梳理“抵押即交证”办理流程,细化工作环节,制定操作规范及流程,做好融资贷款和抵押登记业务无缝衔接,确保业务流程规范、高效。

(二)完善系统功能。对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和金融机构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和优化,实现“抵押即交证”关联登记业务的一并申请、一并受理和审核。

(三)规范申办材料。制定针对“抵押即交证”的办事指引及申请材料清单。通过线上办理的经办金融机构应定期移交纸质申请材料,移交的纸质材料应与电子材料一致,确保档案完整。

(四)加强质量检查。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机制,对融资贷款和抵押登记业务每一个环节进行全方位有效管控,定期开展专题质检工作,确保业务规范办理,准确登记。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