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并与全国互通互认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7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持续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着力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现将我市主城区(桃城区、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滨湖新区)全面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的种类和效力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的种类包括电子版《不动产
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版《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的申请和颁布
权利人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完成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办理和缴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业务审核和登簿后,即可按照国家标准自动生成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权利人可登录“鄂汇办”APP或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查看和下载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
(一)登录“鄂汇办”APP。从“热门服务”中依次选取点击“我要办不动产”→“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业务”→“个人中心”→“我的证照”,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后即可查看、领取相应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
(二)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hbzwfw.gov.cn/,从“主题集成服务”中选取点击“不动产登记”进入“河北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受理系统”页面。依次点击右上角“用户中心”→“我的证照”,使用“鄂汇办”APP扫描二维码,进行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后即可查看、领取相应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已取得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的权利人有纸质证书(证
明)需要的,还可通过扫描二代身份证在市民中心自助缮证发证机上打印纸质证书。
三、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
不动产权人在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等办理相关手续时,可以不提交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各相关部门(机构)通过河北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电子证照共享调用或通过公布的查验渠道查验真伪,实时读取相对应的不动产权利信息。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即适用范围)如下:
(一)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行政审批相关业务;
(二)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房屋预售、房产交易、网签备案、房屋租赁等相关业务;
(三)税务部门:办理契税缴纳等相关业务;
(四)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等相关业务;
(五)教育部门:办理子女入学等相关事项;
(六)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融资等相关业务;
(七)公积金部门:办理提取公积金等相关业务;
(八)自来水、供电、天然气、广电:办理开户、过户等业务;
(九)移动、电信、联通:办理开户、过户等业务;
(十)司法部门:办理公证业务;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业务;
(十二)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农房、土地承包经营权业务;
(十三)其他部门(机构):办理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业务(事项)。
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的更正和注销
不动产权电子证照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留存记载的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发现电子证照有错误,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更正后,原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注销,生成新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登簿时,《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由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同步注销,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收回存档。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注销登记等登簿时,《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由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同步注销。已核发纸质版《不动产登记证明》的需收回同步注销。
特此通告。
2024年4月19日